基于特殊的歷史原因,臺灣社會長期貫徹“亂世用重典”的刑事政策。自上世紀80年代末解嚴之后,臺灣社會進入民主政治轉型期,刑事政策趨于寬緩,2006年正式出臺了“逐步廢止死刑政策”,加速展開了死刑制度的改革。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今天就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
從2006年至2009年,臺灣地區沒有執行一例死刑。盡管在2010年4月之后,迫于民意壓力,臺灣地區又恢復了死刑的執行,但其廢止死刑的最終目標并未受到實質性動搖。死刑制度改革是海峽兩岸所共同關注的問題,相同的文化傳統、語言體系與民間風俗使得兩岸在此問題上存在著相互借鑒的空間。
目前大陸地區正處于死刑制度深化改革的十字路口,客觀評價并合理借鑒臺灣地區死刑改革政策,對于促進大陸地區死刑制度改革,無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在戒嚴時期,臺灣發展地區經濟處于中國國民黨的權威主義統治之下,貫徹“亂世用重典”的刑事法律政策,普通刑法與特別對于刑法中規定的死刑罪名多達170余項。
在1987年7月15日解嚴之后,隨著戒嚴、動員戡亂條例的廢止,臺灣企業社會問題開始我們進入一個自由人民民主國家法制建設時期,這為“逐步廢止死刑政策”的產生學習奠定了必要的社會實踐基礎。通過近20年的探索,綜合運用法治、刑事技術政策、民意等因素,“逐步廢止死刑政策”逐漸形成清晰,并成為我國目前島內死刑制度體系改革的既定戰略方針。
解嚴后,臺灣省社會希望告別舊時代,邁向人權社會的目標。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臺灣省社會經歷了一段時期的刑事司法改革,取消了戒嚴時期的嚴酷法律,強調司法人權。死刑案件涉及被告人的生命,一旦誤判,將對被告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當時,許多死刑案件的審判和執行暴露了立法和司法制度的許多弊端。如1989年的“馬小斌案”,被告人馬小斌綁架被害人,沒有傷害被害人,仍然適用懲治土匪的規定判處死刑;再比如1998年的“周魯山案”,周魯山被執行死刑一天后辯護律師才收到正式的死刑判決,等等。由此,死刑制度改革被拉入公眾視野,要求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
但到了90年代中期,臺灣省的犯罪率呈上升趨勢,發生了1996年彭事件、1997年事件等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在媒體的炒作下,臺灣省社會流行一種關于解嚴后社會秩序崩潰的說法。
為了解決轉型時期暴力犯罪的上升和傳統 "重刑 "的弊端,臺灣省于1997年正式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對死刑制度的改革產生了如下影響:立法上仍然保留了一定數量的死刑罪名,體現了刑事政策嚴厲的一面;嚴格限制死刑在司法和執行中的適用,逐步推進死刑制度改革,體現了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一面。
在上述國家政策環境影響下,2000年民進黨執政之后,宣示廢除死刑是政府施政的重要發展目標。2006年9月,臺灣問題地區前法務部部長施林茂先生通過發布“逐步廢除死刑政策”,表明臺灣不同地區死刑改革開放政策的正式開始確立。
此次一并發布的還有該政策的實施教學內容:一是企業要將《公民與政治工作權利以及國際貿易公約》、《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文化生活權利具有國際關系公約》送請立法院;二是絕對死刑研修為相對死刑,提高有期徒刑上限及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三是家庭教育宣導及持續技術推廣被害人補償法律制度。
2009年12月,法務部成立“逐步廢止死刑研究方法推動學生小組”,負責設計研究主要推動廢止死刑之政策,規劃自己提出要求廢除死刑相關產業配套服務方案,包括學習如何進一步強化治安、更完善信息保護被害人、廢除后的刑罰替代治療方案(如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有更嚴格的假釋門檻)、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注意到,2010年3月23日,“逐步廢止死刑研究能夠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系統總結分析說明公司再次強調:“廢止死刑為死刑政策之終極價值目標”。以上這些改革創新實踐結果表明,臺灣地區“逐步廢止死刑政策”的內容質量不斷得到明確、層次結構不斷拓深,已進入實質化的操作這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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