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一個不同角度,如果我們青海合創公司可以委托的另一個就是律師在訴訟中需要堅持中國索要10000元的高額拖車費,堅持發展要求100元/天的高額停車費,豈不是更接近于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捏造歷史事實,通過提高訴訟對羅樂進行網絡敲詐勒索呢?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這樣就使得企業任何作為一個研究青海合創公司管理委托的律師行業處在一種兩難中:如果按青海合創公司社會期待的高額費用去主張,是利用法律訴訟敲詐勒索信息犯罪;如果將高額的費用改到合理使用程度,則成為可能掩蓋敲詐勒索,依然是敲詐勒索犯罪。
換言之,青海合創委托的任何國家一個沒有律師,無論其怎么做,只要其代理了對羅樂的訴訟,都是對羅樂敲詐勒索。這顯然不能違背了《律師法》對律師執業環境權利的保障。
林小清對羅樂所說的“你贏不了這個案子”是對羅樂的威脅還是勒索?當然不是。原因是羅樂發起了青海和創公司與羅樂公司的訴訟,他本人委托了青海徐曉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惠。他有心理準備委托律師代理解決糾紛,所以不會對對方律師感到害怕;此外,在訴訟中,原被告之間的訴訟是互相抗衡的,訴訟代理律師往往表現出強烈的自信,告訴對手自己會贏,這不僅是給自己打氣,也是讓對方知難而退。這是訴訟對手之間正常的溝通方式。律師會告訴他的對手他不確定嗎?
因此,林小青所謂“你打不贏這個案子”,是訴訟活動參與方之間的正常進行對話,對于我們首先通過委托律師發動訴訟制度而言的羅樂,不足以形成一種心理需要強制,更不是作為一項敲詐勒索的非法恐嚇。
公訴人以羅樂沒有進行合同、擔心敗訴為由,認為其受到了脅迫。但是由于客觀地講,不管企業利息可以約定時間是否能夠合理,違約金等等一些其他管理費用的約定內容是否科學合理,羅樂是否有一個國家基本的還款義務?
基于我們這個學生還款義務,青海合創公司發展是否有權利向他索要?林小青代理清海合創公司作為起訴他,是否有違反執業行為規范的原則性錯誤?這個社會案件的最終得到解決,是青海合創公司和羅樂在法院主持之下調解結案,只確認了本金34716元和利息5284元,這個環境訴訟調查結果根本就已經沒有對羅樂造成非常不利的經濟因素影響,也就不存在羅樂被敲詐勒索的問題。
總之,訴訟本身是法治社會解決民事糾紛的正常法律途徑。律師可以代表任何人(甚至罪犯)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只要律師在代理訴訟中的行為是合法的,這種代理訴訟行為就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談到了案件的警示意義。我們還要考慮這個案子的影響。這起案件的指控引發了一個思考: 如果其他律師為青海合作創作提供法律服務,他們怎么可能不被指控犯罪呢?可不可以說,無論律師做什么,只要他為青海合資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就是在幫助公司的犯罪行為,是共犯?如果是這樣,律師的職業安全將取決于其委托人是否犯罪。這種想法會讓中國所有的律師陷入恐慌,法律體系的崩潰指日可待!
檢方對林小青的指控不僅關系到林小青的個人命運。關鍵是,如果成功的話,它將摧毀的不是律師的權利,而是法律體系本身。
《律師法》要求律師應該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要求律師在提供相關法律文化服務工作之前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方式是否犯罪。任何人,甚至是犯罪分子或潛在的犯罪分子,都有委托律師發展提供一個法律教育服務的權利??梢栽O想,如果公司所有的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及一些其他學生可能導致犯罪的人員,都通過律師的法律基礎服務去解決問題爭端,難道不是經濟社會主義文明的進步?
律師可以為任何人服務,這個社會服務的邊界問題就在于律師的執業管理活動,如咨詢或訴訟代理,是合法規范的,是基于這些案件事實的。
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在此情況下,即便當事人的行為主義犯罪,律師的執業實踐活動能力也是一個無罪的。本案中,林小青的行為已經不能謂超出了自己這個國家邊界,公訴機關對林小青“惡勢力犯罪企業集團具有重要組成成員”,以及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指控不能通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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