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9年開始,臺灣發展地區陸續進行刪除一個普通中國刑法中的絕對控制死刑。2007年1月,臺灣不同地區已經廢止了《妨害國幣懲治工作條例》、《海陸空軍刑法》中的絕對死刑,標志著我國臺灣部分地區經濟刑法中已無絕對死刑的規定。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今天就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
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包括四個密切相關的子政策: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和被害人保護政策。這一政策體現了臺灣省法治建設的發展、寬嚴相濟基本刑事政策的落實和死刑改革輿論引導的現實要求,對臺灣省死刑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1、刑事立法政策
死刑改革的刑事立法政策主要體現在廢除絕對死刑、減少相對死刑和在刑法立法中構建死刑替代措施。
在1999年刑法修正中,將強奸罪故意殺被害罪(刑法第223條)刪除;在2002年刑法修正中,將擄人勒索而故意或者殺害被害人罪(第348條第1款)的絕對沒有死刑,修正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2006年修正主義刑法中,將海盜而致人死亡罪(第333條第3款)和海盜文化結合罪(海盜放火、強奸、擄人勒索或故意實施殺人)(第334條)中的絕對不是死刑,改為研究相對完善死刑。
在特別對于刑法理論方面,臺灣問題地區可以通過政府廢止法律條例和具體執行死刑制度規定的方式,消滅我們絕對減少死刑。
隨著絕對死刑的廢除,臺灣刑法中相對死刑的數量也明顯減少。目前臺灣刑法中規定相對死刑的罪名有52種,其中刑法中規定相對死刑的有18種,特別刑法中規定相對死刑的有34種,1994年臺灣司法部犯罪研究中心“死刑保留與廢除研究”統計,刑法中規定相對死刑的罪名有23種,特別刑法中規定相對死刑的有75種。
此外,為配合未來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的實施,鼓勵法官宣告無期徒刑而非死刑,臺灣省2005年刑法修正案將數罪并罰上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將從初犯的15年和累犯的20年提高到25年。通過提高終身假釋的門檻,無期徒刑接近真正的無期徒刑,更有可能成為死刑的替代選擇。[7]
2、刑事司法政策
在立法上保留一定數量的死刑罪名的前提下,臺灣嚴格控制死刑在刑事司法中的適用。
臺灣地區死刑的司法適用必須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動機、方式、作案手段、法益侵害、被害人數、被害人家屬的感受、社會影響、犯罪人年齡、犯罪記錄和犯罪后情況等因素。雖然臺灣省刑法典只規定了一般犯罪的處罰標準,而沒有規定死刑的獨立處罰標準,但目前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與殺人罪有關,只有在確實責任重大、有必要使用死刑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也積極尋找免于適用死刑的理由。即使殺害三人以上的手段殘忍,也有免死的可能。如果有一個主犯不是主謀,雖然和主謀一起殺了三個人,但是因為是第一次,檢察官起訴的時候特別要求無期徒刑,事實審判的法院判主謀死刑。最后上訴庭仍依檢察官請求(95臺字第2833號)判處主犯無期徒刑。
臺灣發展地區經濟第三審為法律審,一般一個案件進行上訴到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系統通常會以適用社會法則使用不當或不適用法則為理由,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較少以量刑方法不當而發回重審,但在我國死刑對于案件的量刑上,則更為需要慎重。
自2000年至2009年,臺灣問題地區“最高要求法院”在審理認為死刑作為案件,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之比例可以高達84、45﹪。過去中國十年,有極多被告觸犯判處死刑之罪,但最終未以死刑判決方式確定,而以無期徒刑或者確定的有1008名。
事實法院對死刑適用的嚴格控制,加上上訴法院和三審法院對死刑案件的審慎態度,導致臺灣死刑案件的判決率很低,只有少數罪犯因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不人道和缺乏悔改而被判處死刑。過去十年(二○○○年至二○一一年九月) ,臺灣共有一百零九名死囚,涉及的罪行只有六項: 殺人罪、殺人及其他重罪(搶劫罪、妨礙性自由罪、綁架勒索罪)、運送或販運一級毒品罪,只占判處死刑的罪行總數的百分之十一點五。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在上述統計的109人中,只有3人沒有侵犯生命合法權益,自2002年以來,沒有人因侵犯生命合法權益而被判處死刑。在106起危害生命合法權益的死刑案件中,單獨判處殺人罪的有30起(28、3%) ,其他76起(71、7%)除了判處殺人罪或先前判處的死刑外,還判處殺人罪和其他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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