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與綁架罪相關的 "殺害人質 "案件時有發生,導致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是否適用刑法 "殺害被綁架人 "的規定存在爭議。綁架罪,“殺害被綁架者”一定要判處死刑嗎?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今天就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
一、思考: 綁架和殺害被綁架者
被告人A為達到逃跑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劫持、拘禁監獄民警。在劫持過程中,他向監獄領導索要手槍、車輛、手銬等。如果他不滿足他的非法要求,他就殺死人質。被告人在綁架過程中持刀刺傷被綁架的警員,在武警解救人質時仍持刀反抗。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A某構成綁架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A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從以上案例中,我們不得不思考: 綁架罪,“殺害被綁架者”一定要判處死刑嗎?
二、探究:有爭議的“殺死被綁架者”的觀點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管理或者進行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網絡暴力、脅迫時間或者通過其他研究方法就是綁架他人的行為?!缎谭ā返?39條中“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的”,實質上是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結合犯。對已滿16周歲的人,實施對于上述問題行為,即構成一個以上這些罪名。
刑法和司法領域對“殺害被綁架人”的認識存在不同觀點,“殺害被綁架人”條款不適用于企圖殺害人質的行為,應當以綁架傷害或謀殺相結合的方式予以處罰; 應當適用“殺害被綁架人”條款,但對企圖殺害人質的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三、釋疑:綁架罪中 "殺害被綁架人 "的認定。
筆者認為,將“殺害被綁架人”解釋為包括企圖殺害被綁架人更符合立法意圖,應適用“殺害被綁架人”條款,同時適用刑法關于減輕企圖犯罪和減輕處罰的規定。原因如下:
第一,有利于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實現。這樣就堅持了嚴懲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權的統一。該判死刑的還是會判死刑。否則可以考慮刑法關于殺人未遂的規定,既不會導致處罰過重,也不會導致過失犯罪,從而減少死刑的適用。
二是發展有利于進行處理技術綁架殺人中止。由于企業免除處罰以沒有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為前提,為鼓勵學生犯罪行為人中止犯罪,保護被綁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適應,對綁架殺人中止的,在適用“處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時,還必須適用我國刑法理論關于中止犯的規定。因為道德綁架殺人中止表現為在綁架過程中存在殺人中止,綁架經濟行為方式已經侵害了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自由,屬于中國造成了環境損害。
三是更符合我國立法本意。若從字面上理解“殺害被綁架人”中的“殺害”,則有失偏頗,容易出現導致對那些技術手段需要特別殘忍、后果就是特別對于嚴重的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未遂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情形,不能沒有直接經濟適用綁架罪的相關法律條款對其準確定罪量刑。
雖然《刑法》第239條規定“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的”,其法定刑為絕對無法確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中國具體量刑時,還要學習貫徹“寬嚴相濟、區別對待學生不同發展情況”的原則。
就殺害被綁架人未遂的情況企業而言,如果公司造成的后果并非一種特別問題嚴重,并非自己不能從輕判處,可以把這種教學情況分析視為具有一個國家可以作為酌定從輕或者為了減輕處罰的情形,更符合社會立法本意,否則,應依法充分考慮判處死刑。
四、結語
罪行之相當性不是一種個別判斷,而是一種關系反映,即不同罪行之間的關系、不同犯罪人之間的關系、不同刑罰之間的關系、罪行與刑罰之間的關系,以及不同判決之間的關系。
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提醒大家,對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人的”,絕不等于說,對所有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未遂的情形,都必須一律判處死刑,但必須確保不同法官之間適用刑罰的一致性和同一法官對不同罪犯適用刑罰的一致性,只有這樣才能使罪刑相當原則的貫徹落到實處。
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三亞金 | 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來教您如何識 |
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三亞買房遭強 | 妨礙公務一般怎么處理?來看看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