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國家機關內部有許多部門,各部門各司其職來維護好社會的有效秩序。但是有些人為了一己私利阻擾公務員辦事,該如何承擔責任?群眾圍攻、頂嘴國度構造事情職員,一般為因為群眾對國度事情職員依法發布的某項政策、抉擇、步伐不理解,有看法,向國度構造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接下來就由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解妨礙公務一般怎么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妨礙公務罪與非罪的(邊)界
1、妨礙公務罪,是指以暴力、要挾得要領,障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劃清妨礙公務罪與國民群眾抵抗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過渡構造事情職員,在執行公務過程當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3、劃清妨礙公務罪與國民群眾因提出正當請求,或許對政策不理解或許立場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
二、妨礙公務罪的處罰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明確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如果行為人出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三、妨礙公務罪應該如何認定
1、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妨害公務罪具有以下構成要件??腕w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另外妨礙執行公務的,如果符合了規定的定罪標準,則是可以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但是,如果工作人員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范圍的活動,均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以上就是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解妨礙公務一般怎么處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虹口區刑事案件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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