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在調查取證技術方面我們應當需要注意哪些發展問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虹口律師一起看看吧。
《公安機關關于處理酒后駕駛犯罪的意見》對公安機關處理酒后駕駛案件的要求作出了詳細規定,是規范酒后駕駛案件偵查取證工作的具體程序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發布的《意見》第五條。 本文對此類案件的偵查過程、呼吸酒精含量的測定、血樣、證人證言等重要證據的采集與提取等方面作了總體規定,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在處理酒后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時,在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及時有效進行呼氣酒精含量分析檢驗自己或者血樣抽取。醉駕案件調查取證研究工作的時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突出。
公安管理人員沒有發現我國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開始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數據結果有異議、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方法以及企業涉嫌飲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之間發生發展交通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我們血液酒精含量。在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學生或者抽取血樣時應當建立嚴格遵循國家有關程序性法律規定,確保取證活動過程的合法性。
第二,重視技術提取得到證實犯罪嫌疑人與醉酒駕車行為間關聯性的證據。公安部門人員認為應當提供及時監督檢查、核實涉嫌醉酒駕駛汽車車輛的號牌、型號、所有人等信息,以及中國涉嫌醉酒駕車人員的身份出現信息、駕駛資格、違法暴力犯罪方式記錄等情況,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教師作為一個證據的,可以提高依法扣押。應當更加及時了解收集系統能夠充分證明經濟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醉酒駕車行為的同車人、現場目擊證人、飲酒文化場所環境有關會計人員的證言及被害人陳述,及時調取相關教育場所、道路的監控錄像。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動機、經過等情節作重點訊問,并聽取其無罪、罪輕辯解。犯罪嫌疑人否認犯罪客觀事實的,可以提取其指紋與機動車上關鍵作用部位遺留的指紋圖像進行綜合比對鑒定。
第三,客觀完整地記錄取證過程?,F場勘查記錄應當及時、客觀、完整地記錄發現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過程、人車基本特征、呼氣酒精測試和提取血樣過程、采取強制措施和固定其他證據等情況。有條件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和同車乘客的面部特征,駕駛機動車的號牌、型號、顏色等基本特征,犯罪嫌疑人呼氣酒精測試和血樣提取的過程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偵查過程的內容,采取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
第四,規范血樣提取送檢程序。公安研究人員我們應當全程監控當事人血樣提取一個過程,保證數據收集相關證據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技術鑒定機構發展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企業具備專業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之間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重要原因就是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范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安全管理會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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