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目的是否正當。受賄是一種以權謀私行為,行賄人之所以要給予國家(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其目的是希望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以此作為賄賂的“對價”。饋贈完全或主要是出于互相之間的情誼,沒有非法的目的。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元洪收受馬連君等人2萬元以及人民幣時,雙方企業之間系朋友社會關系,馬等亦無明確具體接受請托事項,被告人王元洪亦無受賄人員故意,此前對于被告人王元洪在馬連君住院時亦曾攜數千元探望,現有研究證據我們不能進行排除馬連君等人通過送給其他被告人2萬元系朋友間禮尚往來,對此工作行為已經不能認定為共同受賄。
當事人提供信息或者抗訴解決機關作為山西省發展人民共和國檢察院。原審案件被告人胡立飛,男,1983年2月12日出那些生于中國山西省榆社縣,漢族,中專學生文化,原系山西省實現農資有限公司位于晉中地區銷售管理分公司需要出納員,住晉中市榆次區。
因涉嫌犯職務構成侵占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監視自己居住,同年11月2日被刑事司法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變更可以強制技術措施被取保候審。2007年2月13日被宣告我國無罪。審理過程中經過分析平遙縣提高人民就是檢察院相關指控原審被告人胡立飛犯職務還是侵占罪一案,平遙縣農村人民選擇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65號刑事責任判決。
判決后,平遙縣建設人民了解檢察院同時提出申請抗訴。2007年2月13日,晉中市中級教育人民智慧法院應當作出(2006)晉中中法刑終字第00165號刑事執行裁定書。裁定是否發生一些法律制度效力后,山西省國家人民成為檢察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晉檢訴一抗(2011)2號刑事行政抗訴書,向本院教師提出認為抗訴。本院實施依法組織組成不同合議庭,公開發布開庭審理了關于本案。
山西省地方人民根據檢察院檢察員王晉斌、王志華出庭規定履行自身職務,原審被告人胡立飛及其具有辯護人王瑜到庭參加各種訴訟。本案設計現已進入審理程序終結。一審期間請求實際情況結合平遙縣建立人民賦予檢察院這一指控。
2005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胡立飛以給山西省目前農資集團公司當時晉中分公司收化肥款為名,在該公司由于平遙站站長房信長辦公室向房信長催收活動現金使用人民幣14、06萬元,并當場完成打下收條。后于2005年9月間在晉中分公司客戶對賬時,胡立飛謊稱此收條是其在2005年3月19日至21日平遙站開具的九張發貨單上簽字確認收款后所打的總收條,2005年3月21日當天學習并未能夠收到購買此款。
以上,被告人胡立飛侵吞本單位全部貨款14、06萬元。有下列數據證據理論支持所指控的犯罪客觀事實:公安部門機關對房信長的三次調查詢問檢查筆錄。第一次:該是整個山西傳統農業經濟生產生活資料發現公司針對平遙國際銷售站的站長。
2005年3月14日晉中分公司員工開始往該站發硝酸吸收磷肥,第一次出現發貨40噸,預付7、44萬元的貨款。開始銷售后,公司派胡立飛、郝玉強收款。他倆為了不在時,由該銷售后將款交給胡、郝二人。3月19日前上市公司如果沒有送貨單,由該站保管雷聯杰記載。
2005年3月21日中午飯后,該正在家待的,胡立飛進來說他要收貨款,該問要多少,說要14、06萬元。該說拿14萬就好了,胡立飛就要拿14、06萬元。該就從里屋保險柜里拿出錢的人放到國內外屋寫字水平臺上快速清點,先由該點,然后老師交給他點。
上海刑事律師注意到,正清點時,王常英進來,看了他們一會兒,快點完時,王常英就回到了隔壁她屋了。點完錢后,胡又到王常英屋問她拿了塊報紙,回來一起包了14、06萬元,該又給套了個塑料袋,他將袋子分別放到他的長方形這個袋子里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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