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誹謗罪的客觀方面,通說認為是有意,即擁有抬高別人品德,毀壞別人名譽的目標。這里有兩點值得注重,第一:本罪請求行動人在客觀上擁有歹意減損別人名譽的目標。但這類有意不克不及是事前推定的,只能依據行為人的主觀行動及主觀究竟加以認定。靜安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其中的一些情況。
在法律實際過程當中,偵察機關在處置離間案件時,每每慣性覺得只需行為人作出了過激談吐,就推定行為人因此減損別人品德為目標。如在2006年安徽五河“短信案”中,公安構造覺得,李茂余、董國對等人在短信中應用“收受行賄”“夸誕好酒色”“拉選票”等言辭,緊張損害受害人張兆猛的人格權和名譽權,是以便認定是歹意離間別人,組成誹謗罪。
盡管李、董二人在言論表達的措辭上確有不當,但這并不能就直接得出其主觀上是“惡意”的結論,而是要進一步考察該言論是否具有現實依據,是憑空捏造還是政治監督,又是否是出于公共目的。
現代刑法強調對當事人人權的保護,強調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不利于當事人的刑事結論,都必須有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加以支撐,否則,僅僅基于“幾個字”就認定有罪,難免落入文字獄的深淵,人權保護更成為一紙空談。
2014年9月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判處張兆猛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0年。這就證明了五河縣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僅僅依據短信內容,就認定李、董二人具有惡意誹謗他人故意的做法是錯誤的,更是對誹謗罪邊界的肆意擴大,置言論自由于危險境地。
第二,在誹謗罪客觀方面的認定過程當中,關于政治性談吐的檢查應更加謹慎。我國憲法第41條賦予了國民監視大眾事務的權力,也鼓動勉勵全部國民參政議政,為大眾事務建言獻策。在行使談吐監視的過程當中,因為國民素養錯落不齊,其談吐抒發的效果也天然帶有必定的不當的地方,但公權力機關不能苛責所有人都能夠做到文明表達,對于其中的過激言論甚至是辱罵言論應抱有更為寬容的心態。
言論自由不僅應該保護主流意見和觀點,也應該保護少數的、邊緣的甚至錯誤的意見。言論自由意味著應當允許人們說錯話,如果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所討論的每個問題以至于每個細節都必須有了完全了解之后才能發言,那么這個社會也只能是無話可說、無人敢言。因此,對于政治性言論的主觀審查,不能僅僅因其是過激的或是偏差的表達,就認定為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
在互聯網企業金融中,“P2P網絡進行借貸發展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并不是我們提供社會信用的主體,而僅僅是傳遞數據信息的平臺,這樣的平臺僅僅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會計信息系統交互、撮合、資信風險評估等中介機構服務,并不能夠吸收公眾存款,平臺建設具有重要信息技術中介作用性質,不提供增信服務,堅持學習平臺主要功能,因而也就不需要涉及刑事犯罪,其所實施的業務也并非當然的“非法集資犯罪心理活動”。
而此次e租寶事件中,如果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員工沒有他們堅持問題平臺實現功能,而充當信用提供者的角色,不再是投融資雙方的中介,而是投資方或融資方的一方經濟主體時,平臺所提供的業務能力才有可能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嚴重的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或其他傳統金融詐騙類犯罪,而這正是目前我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組織行為。
因此,在具體的互聯網時代金融市場活動中,相關工作平臺設計應當如何避免“非法集資事件”的出現。
2015年最后一個月 P2P 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E 租寶調查,P2P 從犯罪到底有多遠?互聯網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規模傳播和共享信息,財政資源的配置離不開相關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在這種背景下,互聯網與金融宿命論交織在一起,因此出現了互聯網金融。
一段工作時間發展以來,社會需要各界對互聯網企業金融的業務管理模式、創新、監管紅線等重要研究議題津津樂道,但卻一直苦于缺乏一個明確的規范進行指引可供參考,而對于“互聯網時代金融”的刑事責任法律環境風險分析問題也似乎總是圍繞著“四條紅線”“P2P網貸”“非法集資”等個別問題兜來轉去。
靜安刑事律師提醒大家,互聯網連接著你我,不斷改變著我們的生活和我們生活的世界。金融活動是當今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資源配置手段之一。它帶動了貨幣的不斷流動,使資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從而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甚至精神財富,促進社會發展,改善我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