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的轉換機制中,偵查階段全面取證的理念離不開現場調查鑒定質量評估機制、立案證據審查機制和偵查訊問程序審查機制的保障。公訴理念在起訴階段的相對客觀中立,離不開檢察機關的取證引導機制、證據綜合移送機制和評估重置機制的保障。靜安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問題。
審判階段相對證明自由的理念離不開審判自由的證明機制和審判證據分類的審查機制的保障。訴訟程序的科技轉化機制包括平等的科技取證機制、科學有序的質證機制和科學的證據評價機制。訴訟當事人的文化轉化機制由口供披露機制、口供評價機制和口供交換機制構成。
從這個角度來看,改變 "坦白第一 "的觀念和做法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觀念變革的引導,還應該有程序變革的支撐和保障。除了司法本身的影響,還應該涉及科技、人文等司法以外的因素。本文試圖詳細分析所有能夠改變 "口供優先 "和口供審查的內外部因素,并在分析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構建相應的理念和程序的轉換機制。
但是,這些因素有的還沒有得到理論界的充分認識,有的已經在實踐中得到應用。那些尚未被充分認識的因素能否應用于實踐,那些已經應用于實踐的因素能否達到預期的效果,這是本文暫時無法回答的?,F實情況是,如果這些因素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能夠徹底落實,對于預防和減少冤假錯案,凈化司法環境,文明司法精神,都是大有裨益的。
2012年《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解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了初步規定,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發展的一個里程碑。但是,“理想是很充實的,現實是很瘦的。”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實施表明,這種一度令人鼓舞的制度進步并未成為司法實現。雖然基于酷刑撤銷供詞和排除非法證據的辯護大大增加,但在實踐中很難找到排除非法證據的典型案例。
更多時候,非法證據以糾正“證據缺陷”的名義甚至在訴訟中合法證據暢通無阻。無疑,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規則之外,還有其他因素,但我們也要反思非法證據的證據排除法則: 非法證據的證據排除法則在本地化的過程中出現了什么問題?
我們真的有證據排除法則嗎?在過渡時期,對“法治秩序的次級規則”適用這樣的規則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果?如果不認清這些問題,就會在改革和完善我國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方向上犯錯誤。從排除規則到“例外排除”規則。
目前,我國企業刑事非法提供證據進行排除一些規則研究主要可以見于《刑事訴訟法》第54條至58條以及“兩高三部”《關于公司辦理刑事犯罪案件排除其他非法使用證據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下稱《排除非法證據管理規定》)等法律知識解釋中的相關政策條文。
單從表面看,規則創制者似乎學習態度決絕,從非法證據能力范圍到排除學生主體,再到排除工作程序、排除中的證明社會責任與證明國家標準,規定的面面俱到。然而,究其教學內容,上述這些規則卻為非法證據的排除合理設置了重重障礙,排除他們只是萬不得已時的“忍痛割愛”,而不排除反倒成了基本原則,在此意義上稱其為非法證據“例外排除”規則并不為過。概而言之,在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至少面臨著五重來自不同規則教育本身的阻力。
其一,對“非法提供證據”近乎苛刻的界定。有學者將我國企業非法使用證據進行排除范圍上的特點總結為以下三個“突出”,即在中國所有這些非法證據中,突出對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在非法言詞證據中,突出對非法供述的排除;而在一些非法供述中,又突出對刑訊逼取的非法供述的排除。
靜安刑事律師認為,該特點可以同時能夠反映出目前我國經濟法律對需要我們排除的“非法證據”界定上的偏狹。刑事訴訟法一方面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技術以及社會其他公司非法控制方法研究收集相關證據,但另一重要方面卻強調對于非法言詞證據的范圍僅限于采用刑訊等非法經營手段逼取的口供和采用網絡暴力、威脅等非法信息手段不斷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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