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在哪些方面加強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的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規定》從以下八個方面強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公安行政機關可以辦理社會經濟環境犯罪案件的法律制度監督,以防止偵查權濫用,保護主義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聽聽上海刑事律師怎么說。
第一,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但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決定的三種情況的監督。為防止經濟犯罪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得不到處罰、得不到解決,本規定明確、具體,對報告、控告、報告、轉移的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撤銷立案決定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報案人、原告、舉報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立案;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有異議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需要說明不立案、撤回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決定的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向人民檢察院回復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檢察院認為不能確定不立案或者撤回理由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逾期不立案原因后,公安機關在七日內不說明理由,也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違法行為糾正通知書,予以糾正, 公安機關對案件的有關證明材料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二是加強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違法不立案的監督。為加強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條例》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律師對公安機關立案提出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自覺核實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立案進行監督。
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違法立案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公安局應當在七日內書面說明立案理由,并連同有關證據和材料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局撤銷案件。
三是加強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適用 "辦理其他案件 "的監督。為了防止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隨意適用甚至違法適用“辦理其他案件”,《條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違法或者不當適用其他案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并將結果及時反饋人民檢察院。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是人民檢察院加強了對羈押犯罪嫌疑人必要性的審查。為進一步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減少對經濟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審前羈押,使逮捕措施的適用適應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條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經審查認為無需繼續羈押,并提出檢察建議的,公安局應當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檢察院認為無需繼續羈押,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的,應當說明原因,并在十日內將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審查拘留的必要性。
五是確立了公安機關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時,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及時介入的相關制度?!兑幎ā访鞔_,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適時派員介入偵查活動,對證據的收集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對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審查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意見,并將結果及時反饋人民檢察院。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指導取證,提出法律適用意見,既是為公安機關辦案提供協助的方式,也是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方式。上述規定符合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精神,有利于強化檢察機關在審判程序中的主導作用,進一步提高偵查過程中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質量。
六是強化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證據進行收集合法性的審查。為嚴格管理落實非法提供證據排除標準規則,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從源頭上遏制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防止“帶病證據”進入審判工作階段,《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我們公安行政機關辦案人員以非法研究方法通過收集信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材料的,應當全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并提出糾正意見。
需要不斷重新設計調查分析取證的,公安機關單位應當另行指派辦案人員必須重新根據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選擇自行收集網絡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發現他們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國家法定程序,可能存在嚴重社會影響導致司法公正的,應當發展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補正或者作出科學合理有效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更加合理解釋的,應當堅持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同時作為政府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
七是加強對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稐l例》明確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投訴。
檢查屬實后,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改正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改正,并就監督執行情況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答復。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公安機關投訴、控告或者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
八是加強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執法不當行為的監督?!兑幎ā访鞔_,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執法不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并將結果及時反饋人民檢察院。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這里的執法不當包括違反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違反規定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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