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被告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等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4)閩刑終字第726號刑事裁定書,以“原判究竟不清、證據缺乏”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還重審。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05年8月15日書作出(2005)寧刑初字第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有意殺人罪判處繆新華極刑、褫奪政治權力一生,以包庇罪分手判處繆德樹、繆新容、繆新光、繆進加有期徒刑8年、6年、3年、3年。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將為您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五名被告人再次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等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5)閩刑終字第64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改判繆新華極刑脫期二年施行,采納其余四人之上訴、維持原判。
原一、二審訊斷存在的主要問題
綜合闡發全案證據,原判認定繆新華犯有意殺人罪及其他四名原審原告人犯包庇罪,究竟不清、證據缺乏,依法不克不及認定:
一、本案不足可以或許認定繆新華及其他四名原審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客觀證據
本案有殺人、分尸、拋尸三個現場,偵察構造采集、提取了一些主觀證據,但現有主觀證據中,不足可以或許指向五名原審被告人的證據,不克不及證實五名原審被告人實行了殺人、分尸、拋尸行動。僅有能把原審被告人與分尸現場創建聯系關系的,是在原審原告人家浴室下水道中提取的毛發,公安構造mtDNA鑒定認定系被害人楊某某所留,但送檢的毛發起源不明,mtDNA(線粒體DNA,母系遺傳)鑒定只能作消除認定,并不能作統一認定,該證據不克不及認定繆新華家浴室便是分尸現場。拋尸現場,亦沒有發現或提取到任何指向原審被告人的腳印、指紋等證據。
二、據以科罪的首要證據,是繆新華等五人的有罪供述,但其合法性、真實性均存在緊張問題
這些供述系偵察人員以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等非法手法獵取,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予消除。同時,繆新華等五人的供述不但先后分歧,并且互相之間存在諸多抵觸,且與尸體檢驗、現場勘查等客觀性證據之間不相吻合,虛假性十分明顯,不足采信。
三、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具有作案念頭和時候,依據不確實、不充分
認定繆新華的殺人念頭是:“因繆新華不滿被害人楊某某先容女孩外出的買賣沒有讓其合資,兩人便產生辯論”,進而殺人、分尸,不足證據支撐,亦不吻合常理,不克不及成立,繆新華不足殺人念頭?,F有證據可以或許證實,2003年4月6日晚,繆新華在陽光網吧看他人上網,21時后(具體不詳)離開,實際到家應在22:30之后,亦沒有作案時間。
四、依據從檔冊中獲取的信息分析,本案應當另有真兇
繆新華家所處地位及環境,搬運整具運尸也不會被人發明,且有多人分工,并沒有分尸首需要。在這類環境和多人條件下,他們完整有才能搬運出整具尸首,而后再做進一步毀尸滅跡的處置,比方將尸首拋于山澗、深埋公開。在邏輯上,五小我私家草草將尸首拋于放棄屋,弗成懂得。拋尸現場附近的村民證稱,案發當晚聽到有一輛好像是桑塔那車的汽油車開往拋尸現場,而繆進加的農用拖拉機發動時震耳欲聾,用這輛農用拖拉機運尸,而又不被周邊鄰居、路上行人發現,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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