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實踐中,需求分外注重的是,縱火行動侵害人身權利時,造成輕傷或殞命時才是效果加重犯,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極刑幅度內懲罰。假如行動盡管造成危害但只是重傷或輕微傷,則屬于“還沒有造成緊張前因”的情形,只能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從縱火行動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角度看,要注意區分“較大損失”與“重大損失”的差別。如果放火燒毀了少量或者較大的公私財物的,雖然也使公私財產遭受了損失,但由于不是重大損失,因此,也應該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裁量刑罰。接下來就由金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縱火案怎么判刑處罰如何處罰縱火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縱火案怎么判刑處罰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二、放火罪的預備與未遂
1、認定行為是屬于未遂還是預備的標準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爸帧笔侵福盒袨楸仨毷墙佑|或者接近了犯罪對象,對犯罪客體構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犯罪結果產生的性質,即如果不是主觀方面的原因,而任其發展下去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與預備行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對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動作則是預備行為;開始點火,則屬于已經“著手”。
2、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
3、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但是,對危險犯的認定時,從危險犯到實害犯的狀態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雖然行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積極主動的實行行為,但犯罪并沒有靜止下來,犯罪仍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態是不確定的。因此,被點燃物獨立開始燃燒不是表明犯罪已經構成既遂,而犯罪行為仍然在發展過程中。犯罪形態作為一個停頓的點,此時既然沒有停頓下來就不能認為是犯罪的既遂。此時,可以認定為犯罪的中止。
4、根據中止犯的概念,在犯罪構成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而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如果被點燃物已經燒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則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實害犯的既遂。
5、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于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另外,認定構成了放火罪之后,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也是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三、刑法規定
依據《刑法》第114條、用漢字數字1款的劃定,犯縱火罪,還沒有造成緊張前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輕傷、殞命或許使公私財富遭遇龐大喪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許極刑。第114條中“還沒有造成緊張前因”包孕兩種情形:一是縱火行動沒有造成任何實踐損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用漢字數字1款規定的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形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三種嚴重情況之一,或者三種嚴重情況中的兩種,或者三種情況均已出現。
在認定縱火罪刑事義務時,除了要正確掌控《刑法》分則條則的內容,還要聯系《刑法》總則的劃定,綜合思量行為人的歲數、身份、有意的范例、犯法念頭,準確區分犯罪的停止形態,并且考察犯罪人是否為累犯以及犯罪后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根據法定或酌定的各種量刑情節,決定犯罪人的刑罰。以上就是金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縱火案怎么判刑處罰如何處罰縱火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金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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