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于幫助區域供銷合作社克服困難的若干意見》1號文件有效期內,作為南河供銷合作社“三里”下屬的羅德斯基自行車公司有資格實施意見中規定的配額稅制,并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執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1、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是南河供銷社的子公司。
根據中國天津市羅德士奇自行車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該公司的經濟社會性質是“中外合作合資經營企業與集體主義所有制進行企業通過聯營”,西青區供銷社2010年8月23日出具的《關于促進天津市羅德士奇自行車發展有關工作情況的說明》(以下問題簡稱“《羅德士奇情況可以說明》”)也確認了我們這一歷史事實:“1994年3月29日經區供銷社主任辦公會研究內容決定是否同意學校成立天津市富士奇自行車作為公司,并以西供財審字〔94〕第26號文件系統給予相關批復。同年4月26日,該公司與天津市羅特斯車料制品廠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聯營,于1994年4月28日在西青區工商局注冊一個成立天津市羅德士奇自行車服務公司?!?
因此,經濟性質的羅德斯基自行車公司是一家合資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南河供銷合作社的“三品”,是南河供銷合作社體系的一部分。
2、羅德斯基公司作為南河供銷社的子公司,具有與南河供銷社同等的稅收優惠資格。
根據《羅德斯基概況》 : “1991年12月,區委發布了錦西黨第一號文件(1992年) ,關于幫助地區供銷合作社克服面臨的困難的若干意見”,確定了供銷合作社可以享受的一些政策。這份文件的目的是供銷合作社的整個系統。
至于羅德斯基自行車公司的單獨政策,根據工作實踐,區供銷社面向整個系統,沒有額外的政策,天津西部黨組織1992年第1號《關于幫助區供銷社克服困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南河供銷社的第三產品,羅德斯基公司完全有權享受。
該《意見》載明:“對供銷社繳納國家稅金采取基數加增長幅度,由區社統一保稅的方法,即以1991年完稅數(按市定新的所得稅比率定基數)為基數,加上市定(市供銷社)兩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增長幅度為保證完稅額,由稅務和社區向社區所屬企業下達保稅任務并組織落實?!?
根據《意見》的相關規定,羅德士奇自行車公司執行的稅制為“定額稅”,并不以申報為前提,也就不存在設立“兩本賬”必然導致偷稅這一危害結果的可能性。
3、《意見》確定的定額稅優惠活動政策,直到1996年底中國仍在我國實行,并無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在羅德士奇存續發展期間進行廢止了津西黨發〔1992〕1號文件
《羅德斯基聲明》雖然沒有具體說明執行時間,但也指出: “另外通過訪問、調查當時的老領導、老同志、區長會計、全面梳理,這份文件自1992年以來已基本執行了2-3年?!钡珕栴}是,換句話說,“羅德斯基概況介紹”中的結論是,這份文件自1992年以來已經基本實施了兩到三年,缺乏證據。
相反,在2004年1月5日的一份聲明中,當時的區供銷合作社黨委副書記、局長侯穆1證實,“羅德斯基公司屬于南河供銷合作社第三產業。享受1992年頒布的西郊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繳納固定稅。
合資企業和獨資企業都是供銷合作社的成員,直到1996年底,供銷合作社一直享有這種優惠?!绷_德斯基自行車公司成立時間為1994年4月28日至1996年3月19日,其成立時間為執行意見所述優惠政策的時期,無論羅德斯基自行車公司最終以何種方式繳納稅款,都是執行優惠政策的“意見”。
此外,該文件是在市場經濟改革的背景下出臺的,由區委、區政府聯合發布。雖然什么時候實施,但是因為時間太久,具體時間誰也說不清。但根據天津市政府的法律規定,未執行的文件應予以公告或收回,但當時收回的文件并未見到,故確認侯某義的證言和西青供銷社的書證,即南河供銷社應仍在執行1995年、1996年的文件。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從證據推定規則的角度來看,一是沒有相關證據支持的“案件陳述”,二是當時黨委委員的調查記錄。而且,兩者之間的差距只有一年,此時應作出有利于劉春樹的推定,即《意見》到95、96年底才得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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