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4日,時任羅德斯基自行車公司會計師的嚴某作證說: “張某當時是供銷合作社的負責人,負責管理。劉是工廠的總經理,主要負責市場營銷。公司的帳目是我做的,我也報告給張老師。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問: 你每月的帳目報告給誰?”?答: 每個月到老杜和張老師那里,如果賬目發現利潤少了,老杜就會問一下,張老師基本上沒有問太多。據當時的公司副總經理張某在2003年7月10日和10月27日的證詞: 當時,總經理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部門負責具體的財務問題。
起初是一個叫劉的總經理,后來換了一個 DU,工廠的生產、供應、銷售由總經理負責,只負責自己的行政事務。根據當時擔任羅德斯基公司總經理的杜軍的證詞,Nanhe Supply 市場營銷局副局長張被任命為該公司副經理,負責工廠的行政和后勤方面,負責工廠生產的供應和營銷機構派出了一名會計和一名出納。
根據當時南河供銷社副社長兼廠長劉某一的證詞,他叫張某,但當時我聽說他只負責廠里的物流等事情,廠里有一個供銷會計嚴某是會計。劉是當時羅德斯基自行車公司的董事長。那年他在自行車廠花了很多時間。
上述學生四人的證言對于我們國家需要進行結合其各自的職位、權限及合理性以及辯證思維看待??梢酝ㄟ^確定的是:柳春樹當時為羅德士奇的法定主義代表人、董事長;杜某某為羅德士奇的總經理管理主管根據公司的產、供、銷事項;南河供銷社作為副主任張某兼任企業廠長、副經理;南河供銷社的會計閆某某在羅德士奇任會計。
首先,根據閆某某的證言,當時羅德士奇公司的賬目主要是其在負責,并且向張某和杜某某上報,杜某某有時還會追問,其中并不涉及柳春樹。
雖然張某和杜某某都否認自己的職權范圍涉及把關財務事項這一塊,但是,杜某某、張某分別時任羅德士奇自行車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都是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他們自然清楚,如果偷稅罪成立,自己均難逃刑事追究,因此二人均系本案的利害關系人。而閆某某已經承認了自己是公司的財務人員,甚至還承認了自己作為設立“兩本賬”的直接責任人員,其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做出虛假證言證實自己是把賬報給張某和杜某某看。
因此,更為合理地解釋就是張某和杜某某說自己不負責廠里的財務賬目事項的證言是不可信的。而關于廠長張某當時只負責廠里后勤等事只是劉某1聽說的,系傳來證據,整日在南河供銷社工作的劉某1究竟是聽誰說的?因此,該部分證言的真實性、證明力不足。
因此,劉春樹不負責羅多爾斯基的財務,不能界定為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對偷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
其次,劉某1的證言可以提到柳春樹當時經常在企業自行管理車廠待著,供銷社的工作也不怎么管了。但這一影響證言是經不起時間推敲的。劉某1的證言有部分是推測性證言。根據其證言,自己國家一直在南河供銷社發展工作,柳春樹時任羅德士奇公司的董事長。
但是,當時中國作為南河供銷社書記的柳春樹總攬供銷社下屬數十家三產,一直在南河供銷社系統工作的劉某1怎么這樣就能通過確定我們當時柳春樹“經常在學生自行車廠待著”?當時社會沒有一個網絡,通訊技術手段也不發達,他怎么努力就能得到確定柳春樹不是他們每天需要輾轉供銷社下屬多家上市公司主要考察?因此,這部分提供證言的推測性可能劉某1本人能力都沒有能夠意識到。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綜合比較上述四人證言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可見閆某的證言具有很強的證明力,故當時公司財務由總經理(劉二、杜某某)負責,具體財務問題由會計(閆某某)負責。閆某某把賬報給張、杜某某,杜某某會問賬內利潤是不是少了。
稅收政策更改對企業有哪些影響? | 在賬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偷稅漏 |
盜竊車牌號是盜竊罪嗎?上海刑事 | 法律事實對刑事案件的認定有哪些 |
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人如何確定? |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