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不同的法官對同一案件作出判決,結果會不同,不同的學者對同一案件會給出完全不同的學術解釋,不同的律師會選擇完全不同的切入點,收集完全不同的證據材料,形成完全不同的訴訟結果。一審法官和二審法官對同一案件的事實往往作出不同的裁決。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然而,同一案件的事實卻有各種不同的訴訟結果。究其原因,既有司法裁判標準的多元化,也有案件事實處理和法律適用選擇的不同。如韓冰律師教授的閱卷圖表重構案件事實,使案件事實更準確地反映客觀事實。
本文通過無意去揣度整個中國司法裁決的形成發展過程,僅就案件進行事實的認定管理過程,從客觀存在事實與法律事實的關系,以一個社會律師的角度做簡要的分析。
在我國的司法活動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則”是一條重要原則。一半的訴訟活動是在證據的反復詢問,法律事實的確定。法律事實是整個判決的依據。
客觀事實是指客觀實際發生的事實,是一個哲學范疇的概念。存在于客觀世界的規律之外,不能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陀^事實表達的是過去和現在的真實情況,與規范無關,沒有主觀加工的痕跡。
法律事實是指法院在審判程序中認定的事實,是人們能夠或者已經知道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規范的事實,是可以用證據證明的事實。
“以事實為我們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事實是指法律事實而不是一個客觀存在事實,這一曾經的爭論的問題,現在我國已經發展基本信息成了法律界的共識。
案件事實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事實,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事實。案件事實不同于客觀事實,具有客觀性、主觀性和合法性的特點。
進入法律評價領域的事實只是客觀事實中的少數,是人們對客觀事實進行了主觀加工的事實,是增加了法律評價的事實,是主客觀的產物。例如,在徐婷一案中,徐婷是否構成盜竊罪就存在爭議。因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對客觀事實的評價,尤其是法律評價,并不是絕對準確的,而是存在主觀差異的。
案件事實首先是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客觀事實,然后由訴訟當事人向法院陳述,具有一定的主觀價值判斷,甚至可能造假,同時案件事實需要法律評價,因此具有法律特征。此外,當事人對同一客觀事實會有不同的法律語言評價,比較盜竊,有的將其描述為“拿走”,有的將其描述為盜竊。拿走可能是貪污,偷竊,也可能是盜竊。因此,客觀事實也受到法律語言翻譯的制約。
在客觀事實被陳述為案件事實的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會選擇最接近法律的行為范式進行陳述。比如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徐婷一案中,控方將把徐婷的盜竊行為建構為盜竊金融機構的案件事實,而辯方將把徐婷的行為建構為普通的盜竊案件事實。訴訟雙方根據各自的訴訟目的對客觀事實進行剪裁,使同一客觀事實呈現不同的案件事實。
決定案件事實的因素:
?。?)客觀事實;
?。?)訴訟過程中雙方的主觀性;
?。?)法律語言描寫的轉換;
?。?)法律制度規定的行為研究范式(比如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訴訟當事人在構建自己的案件事實時,將根據現有的案件材料,以符合法律或證明不符合法律為訴訟目的,對證據進行量身定制。支持這些案件事實的材料就是證據??陀^存在事實和法律進行事實的中介就是以電子證據為基礎的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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