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路邊的一對魏某汽車利用夜間無人機撬下車牌,藏在隱蔽的地方。隨后他將犯罪專用手機號碼貼在車窗上,并要求車主將100-500元轉入指定銀行賬戶,魏經確認收到匯款后通知車主被撬車牌藏匿地點。2008年1月至5月,魏某犯罪17起,獲得人民幣5200元。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對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四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盜竊他人車牌以獲取金錢的行為與敲詐勒索罪是一致的。累計勒索數額已達到確定較大數額勒索罪的標準,構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魏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客觀上采取秘密手段盜取他人的財物,且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韋的行為雖符合勒索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但其犯罪數額不能一案偵查,刑法也沒有明確規定此類案件可以累計犯罪數額,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韋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韋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車牌行為,但主觀上是勒索車主用金錢贖回車牌,而不是將車牌據為己有,因此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第四種意見是,魏的行為構成竊取國家機關文件罪。竊取國家機關證件罪是指秘密竊取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犯罪客體是國家機關證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將國家機關的證件延伸到機動車號牌,所以機動車號牌屬于國家機關。筆者同意第四種觀點,認為魏某的行為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
首先,魏某的行為不能界定為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和勒索受害者,強行獲取大量公共和私人財產的行為。魏某在盜竊汽車牌照后留下字條,指定專門賬戶索取現金,客觀上具備了進行敲詐勒索的必要條件,但敲詐勒索罪應當以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依據,刑法沒有明確規定魏某的犯罪數額可以在每個案件中或者在一定時間內累計,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本案不能判定敲詐勒索罪。
二是魏某的行為我們不能定為盜竊罪。盜竊罪是以企業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技術秘密盜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魏某利用電子車牌管理對于中國車主的重要研究意義,以此向車主可以進行安全要挾獲取大量錢財,主觀故意是要挾車主贖回車牌,而不是將車牌占為己有,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第三,盜竊汽車牌照向車主勒索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應將魏某的行為視為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 “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劫、毀壞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牌由國家機關制發,具有國家權力。它主要用于證明車輛的所有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機動車盜竊、搶劫案件偵查處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照及其入戶證件,轉讓、驗證機動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該條例已將國家機關的文件范圍擴大到機動車牌照。衛盜竊汽車牌照向汽車使用者勒索錢財的行為,也違反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是有區別的,律師以證據為中介,通過構建案件事實向法官展示法律事實。案件事實的構建需要律師對證據材料進行切割和動態展示,使案件事實更加直觀、生動地反映客觀事實,律師通過對證據的切割和動態展示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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