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春樹同時擔任南河供銷合作社社長,作為數十家三級企業的供銷合作社,沒有也沒有時間和精力來管理 Rodeschi 的具體財務事宜。作為南河供銷合作社社長、黨委書記,劉春樹只是羅德斯基公司的名義法人代表和董事長。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根據一些公開的工商資料,經本案法院劉春樹核實,劉春樹除擔任羅德斯基公司外,還是至少四家企業的名義法人代表和董事長,還包括天津美地家自行車公司、天津西北物資貿易公司、天津西東皮具制品廠等公司。
雖然他是當時羅德斯基自行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但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政企分開,并規定了董事(經理)責任制。由于政府和企業有兩種身份,其作用只是協調各方之間的關系,以及企業的具體生產經營由下屬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根據劉春樹在法庭上的供述,當時供銷社系統每周的會議至少有兩到三天,沒完沒了的匯報,沒完沒了的匯報。此外,還需要來回走訪幾十家下屬企業,時間和精力完全不足。
另,根據柳春樹當庭供述,以及侯某1的證言,在1994年底、1995年年初柳春樹就因患膽囊息肉、多發脂肪瘤、冠心病、嚴重的神經系統衰弱,開始進行住院患者治療,住院四五個月通過以上。而出院后,由于存在嚴重的神經功能衰弱導致疾病,柳春樹也沒有再繼續教育工作,只在南河供銷社掛職了書記,實際問題沒有其他任何管理職權。
羅德士奇公司在1994年年底到1995年年底都還在企業正常發展運營,也可以明顯看出羅德士奇公司有自己的領導干部班子,完全信息能夠實現獨立生活生產方式運營,柳春樹是否需要住院都完全為了不影響羅德士奇公司的日常業務運營。
因此,威洛沒有、也不可能有時間和精力管理 Rodeschi 的具體金融事務。劉春樹未決定、批準、指使、指揮、組織嚴某某在賬簿中不列報或者少列其收入,法定代表人在現有判例中也不總是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如上所述,現有證據證實,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實際上是負責羅德斯基自行車公司,包括生產、經營、銷售、行政、會計等業務管理職責分為杜總經理(或劉2)和張副總經理負責,而不是劉春樹。羅德斯基公司的帳目由嚴某向杜某和張某匯報,如果帳目上有問題杜某也會詢問利潤。而具體的納稅申報是羅德斯基的會計嚴謀。由此可見,Rodeschi 公司的帳目記錄、審批及申報均是獨立完成的。決定、批準、指導、指導和組織巖的人是杜或張,與柳樹無關。
《刑事審判參考》2003年北京曠達制藥廠251號偷稅案與本案類似,涉及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否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決要點稱,王魯林雖是被告曠達制藥廠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庭質證確認的證據不能證明王魯林決定、批準、指使、指揮、組織本企業職工使用“白條”形式。
在賬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偷稅漏稅,相關證據證明偷稅漏稅是曠達制藥廠總經理王彥霖指使的,故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王魯林是北京曠達制藥廠偷稅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有充分證據追究偷稅犯罪的刑事責任。二審法院依法宣告王魯林無罪的判決是正確的,體現了罪刑法定、罪責自負的刑法原則。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該案裁判要旨表明,沒有經濟實質參與企業單位犯罪問題行為的單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單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所以,單位的領導工作人員管理并不因其身份在任何一個情況下都要對施工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實質性地參與建設單位犯罪,才應當發展作為一種直接負責的主管部門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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