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的。
偽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仿照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形狀、格式、規格、內容等,采用印刷、描繪、復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虛假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行為。變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對真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補等方法,改變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內容、條款等,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行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偽造、變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偽造、變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
作廢的信用證,是指因不具備有效條件而被放棄使用的信用證。如過期的信用證,無效的信用證,可撤銷的信用證經有撤銷權人撤銷的。行為人需要明知是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的。
3、騙取信用證進行詐騙的。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騙取信用證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證詐騙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國農業銀行衡水支行提供虛假的“引資”承諾書和“合作伙伴”名單等手段,騙取了高達100億美元的信用證。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這是指以上述3種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開證申請人利用 “軟條款”信用證,即“陷阱”信用證,單方面解除開證行保證付款的責任,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常見的“陷阱”有如下幾項:買方要求領事簽證;買方指定檢查機構;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需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生效;規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裝船日期、起運港、驗收人等,須待開證通知或須開證人同意,開證銀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開證人出具的品質證書、收貸收據或開征人簽發的裝運指標、證書和數據上開證人的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簽樣相符。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
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律師
根據《刑法》第195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199條規定,犯信用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數額巨大一般認為個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5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是個人詐騙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250萬元以上。
實施了同樣的行為,如何區分詐騙 | 關于集資詐騙罪的判刑標準以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