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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了同樣的行為,如何區分詐騙罪和幫信罪

              時間:2021-06-28 14:21 點擊: 關鍵詞:詐騙罪和幫信罪,上海詐騙案律師,金山區刑事律師

                金山區刑事律師事務所總結基本案情

                馬某、鄭某、蔡某以及杜某利用“GOIP”等設備,冒充淘寶、唯品會等網購平臺客服人員對被害人實施電信詐騙活動。其中,馬某負責將“GOIP”等通信設備接入電源,保證嵌入的SIM電話卡在每天上午10時至晚上7時正常通話。鄭某、蔡某以及杜某將手機卡用于電信詐騙活動,按照200-300元/日的標準收取報酬,協助上有犯罪團伙實施電信詐騙。

                經統計,鄭某操作“GOIP”等通信設備協助上游犯罪團伙使用SIM電話卡實施電信詐騙期間,實施詐騙共22宗;蔡某操作設備期間,共實施詐騙16宗;杜某操作設備期間,共實施詐騙12宗

                余某明知馬某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手機卡賣給馬某,牟利400元,同時連續兩日負責保持“GOIP”等通信設備正常運行,每天獲取500元報酬,牟利共1000元。

                經查,鄭某、杜某以及蔡某供述稱馬某在找其幫忙維護機器正常運行時跟他們說有人冒充淘寶、唯品會客服打電話給他人,利用他人貪小便宜的心理收取保證金形式進行詐騙,即鄭某、杜某和蔡某明知馬某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活動。余某在出售手機卡時只是認為該種行為并不正常,且其在負責“GOIP”等通信設備運行后兩天內即覺得這種行為可能在實施犯罪而及時停止。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蔡某和杜某存在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服務器托管、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行為屬共同犯罪。

              實施了同樣的行為,如何區分詐騙罪和幫信罪

                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侵犯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境的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律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認定

                共同犯罪的認定要求行為人存在共同的犯意,該種犯意可能自始達成,也可能是行為人后期加入而達成??傊?,在主觀方面各方已經就共同犯罪達成了一致意見。同時,各行為人在該目的的指導了進行了分工,具體負責某一具體犯罪行為,最終構成整體犯罪活動。

                很顯然,共同犯罪的基礎在于共同犯意。而在本案中,馬某在實施電信詐騙犯罪,鄭某、蔡某和杜某明知馬某實施詐騙犯罪而自愿配合協助完成。該主觀意識的形成在于馬某的明確告知以及鄭某、蔡某和杜某明知后積極參與。

                二、幫助犯罪的特殊類型

                通常情況下,幫助犯罪屬于共同犯罪的一種類型,比如鄭某等在明知馬某在實施犯罪后卻依然幫助馬某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但是,在《刑法》中存在特殊的幫助犯罪類型,即《刑法》規定了具體的罪名,比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及窩藏、包庇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在該系列犯罪中,有些就是完全可以獨立定罪的,比如事后的幫助行為,如窩藏、包庇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有為了事前的幫助行為,如幫信罪。但是,該類型的幫助犯罪實質上并不能完全的認定行為人與行為正犯達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此情況下,就有必要進行單獨定罪。還有協助組織賣淫罪,該罪的特殊性在于協助人根本不參與“組織”,只是負責外圍的招募、運輸,而不參與賣淫人員的管理和控制,將二者區分開來有利于精準打擊犯罪。

              實施了同樣的行為,如何區分詐騙罪和幫信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前提。但是在實際辦案過程中,認定行為人“明知”的證據要達到什么樣的標準才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公、檢兩家常發生爭議。本文收集相關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說理部分,僅供大家在辦案中借鑒參考。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前提。這里的“明知”是特定的明知,是對行為客體的明知。在刑法分則規定明知的情況下,這里的明知是構成要件要素,即主觀違法要素,因而缺乏這種明知,構成要件不具備,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刑法分則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而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知道”是指有證據證明的明知,例如,嫌疑人本人的供述、還有書證等證據證實。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行為人對行為客體具有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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