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肯定性條件
?。?)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2否定性條件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肯定性條件中(3)、(4)規定情形的除外。
所以,取保候審不是想做就能成功的,必須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在詳細的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后,針對性的寫材料,方可達到效果。
01
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刑事拘留期間取保候審的,應該在不同的階段提出申請,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起訴階段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審判階段向法院取保。申請取保要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由家屬或者律師申請。如果申請通過,一般要財?;蛘呷吮?,如果財保直接交保證金,人保要找條件合適的保證人,人保財保只能擇一適用。
02
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3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03
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1保證金的保證
1、數額在1000元人民幣以上。
2、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等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2
保證人的保證
保證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肆
總的來說,取保候審后案件進程還會正常繼續,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公安偵查、移交送檢、審查起訴、開庭審判。
在這期間可能會出現幾種情況:
01
公安偵查完后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達不到起訴條件/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主動撤案并解除取保候審;公安偵查完后,認為應當起訴的,將案件移交送檢;
02
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此時一般不會變更強制措施而繼續采取取保候審(視情況可能需要到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而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不需要起訴的,出具不起訴決定書;認為需要起訴的,案件就被移送法院;
03
如果是羈押期限屆滿取保的,則通常意味著案件并未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總的來說,取保候審作為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考慮到沒有社會危險性不必羈押,并不等于“無罪”,也不等于“緩刑”。
取保候審的案件進入到審判階段后,也存在被判有罪和實刑的可能性,只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取保候審被判緩刑的概率會比較大。
伍
取保候審是否意味著案件一定會被判緩刑?
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公安主動取保候審、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羈押期限屆滿、法院主動取保候審。一般來說:
01
如果是法院主動取保的,則意味著法院認為判緩刑的機會比較大;
02
如果是公安主動取保、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常意味著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或者證據不夠充分需繼續偵查;
03
如果是羈押期限屆滿取保的,則通常意味著案件并未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總的來說,取保候審作為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考慮到沒有社會危險性不必羈押,并不等于“無罪”,也不等于“緩刑”。
取保候審的案件進入到審判階段后,也存在被判有罪和實刑的可能性,只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取保候審被判緩刑的概率會比較大。
陸
司法實踐中,解除取保候審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之一,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此時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解除: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ㄒ唬┣楣濓@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ǘ┓缸镆堰^追訴時效期限的;
?。ㄈ┙浱厣饬蠲獬塘P的;
?。ㄋ模┮勒招谭ǜ嬖V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ㄎ澹┓缸锵右扇?、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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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要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且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所以,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是被依法釋放,還是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均有可能,具體如何則取決于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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