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門檻。讓上海刑辯律師和你一起解讀。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決定》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吸收100萬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150萬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在上述規定中,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20萬元以上的公共存款;吸收或者變相吸收30人以上;個人非法吸收存款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經濟損失的,構成犯罪。本規定吸收100萬元以上存款,吸收150元以上存款,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構成犯罪,提高犯罪門檻。
本解釋側重于減少籌款人的損失,并特別規定起訴前積極返還贓物和賠償,減少損害結果的,可以減輕或減輕處罰;起訴后返還贓物和賠償的,可以酌情考慮量刑情節。鼓勵被告積極退還賠償金。非法吸收或者偽裝吸收公共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在起訴前退還吸收的資金,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解釋還重點關注網上貸款、投資、虛擬貨幣交易非法吸收資金、委托財務管理、融資租賃非法吸收資金、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非法吸收資金、非法集資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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