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7年10月27日,被告張某因某種原因需要向原告田某借款800萬元。原被告簽署了《借據》,擔保人(即本案第三人)唐某在擔保人處簽字。同日,原告將全部款項匯給被告,履行全部貸款義務。后來,原告根據借據和銀行流量起訴被告和擔保人,要求被告償還貸款,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實際情況如下:田某與擔保人唐某(即本案第三人)實際為民間借貸關系,田某為債務人,唐某為債權人。田某還款時,為了讓債權人唐某(即本案擔保人、第三人)成功解封田某名下財產(擔心直接還款給唐某后,唐某不配合解封),田某要求唐某找朋友張某出具借據,以確保還款后順利解封。田某的初衷是:如果田某還款后唐某不配合解封,田某將借據起訴唐某和張某?;诖四康?,第一段出現了借據。田某借錢給張某后,張某立即將錢轉給唐某,唐某到法院完成解封手續,田某將借據原件還給張某。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田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刑事律師訴訟解讀
作為被告的律師,筆者在訴訟策略上堅持一個原則:還原整個案件事實,借據無法達到高度覆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1.1)第十五條:原告僅根據借據、收據、借據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已償還貸款的,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對貸款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辯稱,貸款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貸款金額、資金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和核實貸款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私人貸款糾紛案件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貸款人顯然不具備貸款能力;(二)貸款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識。。。應嚴格審查貸款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資金來源、交付方式、資金流向、貸款人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本案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1.原被告在發生貸款之前不知道,突然發生了800萬的貸款;
2.借款人在審判中無法明確貸款目的;
3.交易中沒有抵押、質押等風險控制措施,只有第三方擔保(第三方實際上是原告的債權人,被告代表第三方收款);
4.大額貸款在借據中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期限、還款時間、違約金等基本要素;
5.原告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發布的20條執行信息和6條不誠實被執行人信息;
6.原告沒有原始借據,原件在被告處。
原告的經濟能力明顯不足。在多次執行和不誠實的情況下,他實際上向被告(陌生人在貸款前不認識)借款,不需要支付利息。僅此一點不符合交易習慣和交易方式;其次,從資本流動和雙方關系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謂的貸款實際上只是一種代表收款人支付的行為。被告收到款項后,立即將款項轉移給擔保人;第三,大額貸款只有一張二三十字的借據。一般來說,貸款的基本條款(主要信息、貸款目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還款時間、貸款利率、違約責任等)基本上沒有達成協議,不符合交易習慣和生活常識;最后,作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始借據,原告的債權人沒有原始借據,顯然不合邏輯。上海刑事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