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動和任性會使人犯錯誤,甚至是無法挽回的錯誤,下面上海權威刑事律師為你解讀案例。
這對夫婦有一個女兒。事件發生時,他們3歲,在牧區長大。妻子通常忽視家庭,借27萬外債享受樂趣。一天,丈夫開車帶妻子去牧區看望女兒,但妻子不想看女兒,想吃火鍋。丈夫拒絕了。坐在后排的妻子打開門跳了起來,死了。結果,丈夫被判過失死亡!
受害者沒有履行家庭責任。被告獨自照顧年幼的女兒,并在工作中償還債務。被告和他的母親是通古淖爾的牧民,因為他的母親兩年前做過關節手術,到目前為止還不能做體力勞動。家庭人口和勞動力必須償還銀行貸款債務和生活困難。被告的母親因身體殘疾無法照顧孩子。
法院認為,被告額某某因過于自信的過失而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支持指控的犯罪成立。犯罪后,被告要求他人幫助撥打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待處理。案件發生后,如實承認犯罪事實,自首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額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是初犯,無犯罪記錄辯護意見,法院采納;量刑時,考慮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取得書面理解,自愿認罪,可以依法寬大處罰。
根據被告額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和悔改表現,可以依法適用緩刑。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額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