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具有強制管理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7天。那么,我們能在刑事拘留期間獲得取保候審嗎?今天,上海浦東刑事律師來回答您的問題,希望他們可以幫到您。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ㄒ唬┛赡芸梢耘刑幑苤?、拘役或者一個獨立進行適用附加刑的;
?。ǘ┛赡鼙慌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采取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事拘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報審時間一至四天。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審批申請的時間,對流竄犯罪、多次犯罪或者形成團伙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天。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以上知識就是上海浦東刑事律師對“刑事拘留期間我們可以取保候審嗎”這個社會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通過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咨詢上海浦東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