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接下來就由上海浦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非法拘禁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生活中,很多人誤以為非法拘禁就是把人綁架了,但其實事實并非如此,但是今天小編要與您分享的是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如下: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仕、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4、所謂毆打、侮辱情形,是指在非法拘留過程中的毆打、侮辱行為。作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節,襲擊罪僅包括輕傷害案件,不應包括故意造成嚴重傷害案件。因過失造成重大傷害的,適用非法拘禁相應加重犯的法定刑; 故意造成重大傷害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故意傷害罪。所謂造成重傷、死亡,只是指過失造成重傷、死亡。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此外,應當指出的是,非法拘禁行為人具有多重加重情節,應當從重處罰。例如,當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權力非法拘留某人時,以及當存在毆打或侮辱的情況時,就屬于這種情況。
二、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非法拘禁就是為了達到目的,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強行剝奪他人的人生自由的行為,當然,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行為人判刑。非法拘禁不僅侵害別人的人身權利,并且也為自己蒙羞,希望親們以此作為提醒,遇到任何事情能夠冷靜面對,和氣的處理,避免因為一時沖動而釀成大錯,終身遺憾!以上就是上海浦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非法拘禁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浦東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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