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細節
在一家公司,苗某生前為雇員。該廠為包括苗某在內的30名員工,于2020年5月8日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意外保險,本保險合同解釋條款規定,意外傷害應包括遭受外來的、突發的或非本意的意外傷害,并在其條款中規定。直接造成身體損傷的非疾病客觀事件。因意外受傷而死亡的,不包括突然死亡。
苗某在自家菜地里挑水后,被鄰居發現倒在菜地里,面部浮腫,送到醫院后才發現死亡。門診部醫生的診斷證明是突然死亡。事后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因意外死亡證據不足而拒賠,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青浦刑事律師分析
事故損害是指因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原因造成身體損傷的客觀事件,它包括三個含義:(1)必須存在客觀的意外事件,并且該事件的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2)被保險人必須具有由于客觀事故而導致的死亡或殘疾的后果;(3)在意外事故與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害的后果之間必然存在一種內在聯系;意外事故的發生是投保人受到傷害的原因,投保人遭受傷害則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該案中,苗某的近親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苗某曾在其死亡之前發生過意外,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苗某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應承擔不利的舉證責任,并且醫院醫療證明中所載的診斷意見是突然死亡,不應歸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上海青浦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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