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8月初的一天凌晨,李某某盜竊他人車內現金900元。10月3日凌晨,李某某盜竊一輛價值1100元的電瓶車。10月28日,公安機關通過天網監控鎖定李某某并將其抓獲歸案。當地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超過1600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李某某單次盜竊數額不足1600元,兩次累計超過1600元。對李某某能否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
第一種觀點反對兩次盜竊累計數額入罪。理由如下:首先,對于盜竊罪以數額入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以次數入罪必須依據司法解釋規定的“2年內3次以上”,次數入罪考察的是行為人多次行為的社會危險性,而2次的情形被司法解釋排除在外,正是因為其社會危險性系數較小。其次,盜竊罪不屬于刑法明文規定的數額累計計算定罪的情形,累計數額的前提是應符合連續犯的特征,如果行為人在不同時間實施罪名相同的幾個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連續犯,因而不能累計。再次,關于其他罪如貪污、受賄或走私犯罪中累計數額,因為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盜竊罪并無類似規定,因而不能在盜竊數額認定中類推適用。
第二種觀點則贊成兩次盜竊累計數額入罪。理由如下:首先,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兩次小額盜竊累計數額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因為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數額較大”僅限于一次盜竊。其次,兩次小額盜竊累計數額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與一次盜竊數額較大相當,甚至更大,更具有法益保護的必要性。再次,要求“數額較大”必須單次盜竊行為滿足,不符合解釋的邏輯,因為“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也不限于單次盜竊。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文義解釋看,盜竊罪的入罪方式大致分為兩類,一是依據數額入罪,即數額型盜竊;二是依據行為入罪,即行為型盜竊。當盜竊數額未達較大標準時,如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等行為的,可按行為型盜竊標準入罪。如實施行為型盜竊,盜竊數額又達較大標準時,因二者的法定刑相同,既可按行為型盜竊標準入罪,又可按數額型標準入罪。此種情形下,松江岳陽刑事律師傾向按行為型盜竊標準入罪。當盜竊數額達巨大以上標準時,因法定刑升格,按數額型盜竊標準入罪,不再按行為型盜竊標準入罪。此種理解和判斷,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基本上不存在太大的爭議,司法實踐中的大量判例也是如此。
兩次盜竊累計數額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追訴時效的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果兩次盜竊行為,中間間隔二年以上的,第一次盜竊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已超過處罰時效,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再來追究刑事責任,顯然并不合適,這也是司法解釋將“多次盜竊”時間限定在“二年”的原因。二是前次盜竊行為已被行政處罰后,再次盜竊的,能否累計盜竊數額,該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松江岳陽刑事律師認為,對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次數”不能計算,如僅受到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仍然應當計算,因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性質不同,重復計算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8條的規定,在對盜竊行為人決定適用的刑罰時,如已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將行政拘留時間折抵刑罰的刑期,將罰款數額折抵相應數額的罰金。
數額型盜竊與行為型盜竊存在交叉可相互轉換。
當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時,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若干次盜竊金額累計的結果,其中既有達到盜竊罪數額標準的,也有沒有達到盜竊罪數額標準的。多次盜竊的情況下可以累計,而兩次盜竊則不能累計,邏輯上解釋不通。所以,對刑法條文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不能僅僅理解為“一次盜竊公私財物”,還包括兩次或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換言之,數額型盜竊罪與行為型盜竊罪之間存在選擇關系或者是轉換關系,即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但次數達到多次的,以行為型(次數)盜竊罪論之;盜竊次數未達到多次但數額已達到較大的,以數額型盜竊罪論之。除此之外,盜竊次數達到多次且盜竊數額也達到較大甚至更大的,這時行為型盜竊罪就可轉化為數額型盜竊罪。
司法解釋的變化并非取消盜竊數額累計計算的規定。
1998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最后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2013年4月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規定了“2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刪除了前述累計盜竊數額的規定。盜竊罪應否累計數額計算,也就沒有了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這也是產生爭議的重要原因。從司法解釋的變化看,刪除累計數額的規定,可從兩方面來解讀,一是盜竊數額只按次計算,不再累計計算;二是應當累計計算,且不再受“最后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限制。那么,按第一種理解,在多次盜竊的場合,盜竊數額應否累計計算存在爭論,即便是三次以上盜竊應累計計算,那為什么兩次盜竊就不能累計計算?如采取后一種理解,即盜竊數額應累計計算,更加符合立法本意。
兩次盜竊累計數額較大比一次盜竊數額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要重。
刑法之所以將某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原因在于這些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說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反過來說明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社會危害性大小也與刑罰的輕重成正比。兩次盜竊累計計算達到數額較大的,與一次盜竊數額較大相比較而言,無論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還是從被害人受到損失程度來說,均具有相當性,不能說盜竊數額兩人分擔就比一人分擔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因此,從社會一般觀念來看,前者的社會危害性大于后者的社會危害性,如前者不以犯罪論處而后者以犯罪論處,從社會危害性的角度來看難以讓人信服。兩次小額盜竊累計數額達到較大,已經符合數額型盜竊罪的構罪標準,如同時又符合刑法第13條關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但書”規定,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除此以外,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上海刑事律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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