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證人。證人是指是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問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證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證的人,不是本罪的對象。證人的親友本不是本罪的對象,但是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可按本罪處理。接下來就由松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打擊報復證人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打擊報復證人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1、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顒?。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擊報復證人的目的。如果沒有報復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證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顒?。這里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4、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行為方式很多,如制造種種“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證人的工資、獎金等;將證人調往臟、累、苦的崗位工作或者借口將證人調離本單位;給證人降級、降職、降薪;對證人的提職、晉升及職稱評定予以壓制:開除證人的公職或者予以解雇;非法關押證人、組織批斗證人;對證人或其近親屬進行騷擾;等等,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方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往往是行為人濫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同時,還有一部分是行為人沒有利用手中職權而是出于打擊報復的目的,對證人采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這種具體行為如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可以本罪論處;如能獨立成罪,則應按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
三、本罪刑事義務的規定注意以下幾點
1、肯定案件所屬的量刑品位。本罪既有重罪、輕罪上的質的差異,也有重刑、輕刑上的量的區別。詳細而言,《刑法》依據情節輕重的不同為本罪配置了兩檔法定刑:情節普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情節緊張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人民法院應該綜合案件的種種情形以肯定行為人的行動是不是屬于㈠情節嚴重的情形,正確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量刑上的歸檔。
2、情節緊張情況之掌控。情節緊張是區別本罪重罪與輕罪的邊界。何謂情節緊張?立法未作出劃定,法律說明也未予以解釋,學者的說明不盡同等。在法律實踐中,隋節緊張普通應該包孕:襲擊報仇證人的手段惡劣的;多次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對多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證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因打擊報復致使證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組織多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具有其他打擊報復證人嚴重情節的。
關于輕罪的量刑情節,“主如果參考行為人的犯法目標、用意,行動體式格局和傷害前因等綜合思量。假如行為人盡管實行了襲擊報仇證人的行動,而且依據其作案情節也已構成了犯罪,但是從犯罪的手段和犯罪造成客觀危害后果看較輕,則可以在起點刑上判處。如果犯罪情節較輕,而且犯罪人認罪態度也好,也可以只判處拘役刑罰。在基本刑范圍內,亦可以從重或者從輕處罰。但從重從輕都必須掌握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剂抗澗o張之水平。人民法院綜合案件的種種情形肯定行為人的行動屬于情節緊張的情況之后,還應對打擊報復證人情節嚴重的具體程度予以詳細考量,以使裁量出的刑罰與行為人犯罪的情況相當。以上就是松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打擊報復證人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松江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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