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本案案并不復雜,上海師大律師分析本案目的旨在說明強奸罪共同犯罪之輪奸構成要件。上海師大律師聲明,本案的事實已查清,據已定罪的證據已充分。上海師大律師只從案件的定性上進行分析,不涉及證據的收集及運用問題。以下上海師大律師結合案件,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弗恩岑和卜二文分別涉嫌強奸罪。
【案例】5月1日是李某和王某結婚喜日,新郎李某請了自己的朋友24歲的弗恩岑做伴郎,王請了自己的姐妹27歲的石禾潔做伴娘,酒席現場熱鬧非凡。做為伴娘的石禾潔不停的陪著新郎、新娘為客人敬酒,而不勝酒力的石禾潔卻在婚宴還沒結束時,已經醉得不省人事。下午2時許,伴郎的弗恩岑與石禾潔的一位姐妹兩人將石禾潔扶到附近的旅館休息,后來,石禾潔的姐妹因有事走了,房間里只剩下醉酒的石禾潔與弗恩岑。據石禾潔說,當天她喝了很多酒,被人扶回到賓館后她已經不省人事,隨后迷迷糊糊感覺到有個人壓在她身上,想把那人推開卻一點力氣也沒有,不知過了多長時間,又聽到有人進了房間。等她醒來時,發現兩個男人與她一同睡在床上,其中一名是弗恩岑,另一名是弗恩岑的姐夫卜二文,她和他們的下身都是赤裸的,這時才知道自己被強奸了,隨后就報了警。據弗恩岑說,事發當天他也喝了很多酒,又看到石禾潔長得漂亮,送其回到賓館后,因為酒后性沖動,才做出這樣的事,現在回想起來非常后悔。至于姐夫當天為什么也睡在受害人的床上,他也不太清楚。
強奸罪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犯罪,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這也是婦女性的自已權的具體體現。其客觀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婦女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進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強奸罪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利用婦女醉酒、重病、精神疾病、麻醉等狀態,趁被害婦女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而與其發生性關系。本案中,弗恩岑和卜二文趁石禾潔醉酒,處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狀態,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涉嫌強奸罪。弗恩岑和卜二文分別涉嫌強奸罪,不具有輪奸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輪奸是強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情節,強奸罪的基礎刑為三至十年,如果具有輪奸情節,法定刑陡然升高,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梢?,準確認定強奸罪中的輪奸情節,對于嫌疑人來說,一個是天堂,一個是地獄。輪奸是強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要構成共同犯罪,就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有意識地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要有共同的行為,即行為共同說。本案中,據查明的事實,弗恩岑和石禾潔發生性關系后,由于酒精的作用,很快便睡了過去。弗恩岑的姐夫去找弗恩岑時,發現眼前的情境,又與石禾潔發生了性關系。兩在雖然在客觀上來看,具有輪奸客觀行為,但兩人并不具有共同強奸石禾潔的故意,因此,兩人不構成強奸罪的共同犯罪,應分別按強奸罪處理。
結語:認定犯罪要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進行,充分發揮構成要件的主觀規制機能,即構成要件的內容制約著行為人主觀有內容。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只要基于一定的意思聯絡,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即構成共同犯罪,至于每個人的故意內容在所不問,共同犯罪只解決犯罪結果的歸屬問題,至此,共同犯罪理論就完成了任務,剩下的按每個人的故意內容分別認定,因此,共同犯罪各參與人涉嫌的罪名可能不一樣。輪奸是強奸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應嚴格按照共同犯罪的認定原理進行認定,既不放縱犯罪,也要保障嫌疑人的人權。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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