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拐賣一個婦女發展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拐賣婦女發展兒童罪的,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處十年通過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進行沒收個人財產;情節需要特別對于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販賣婦女和兒童的集團的頭目;拐賣三名以上婦女、兒童的;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活動或者企業將被拐賣的婦女可以賣給需要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以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誘拐婦女或兒童以銷售為目的;拐賣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學習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通過其他問題嚴重影響后果的;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接下來就由徐匯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販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和懲處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拐賣婦女和兒童罪的認定
情節發展特別對于嚴重是拐賣婦女問題兒童罪處死刑(絕對控制死刑法定刑)的條件。所謂川情節特別具有嚴重,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受到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實際執行中,不應因為在這8項情形進行之外再擴大市場范圍。
二、查明販賣婦女和兒童團體的頭目
主犯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重要的是要注意,在一個單一的情況下,可能有一個或幾個原動機。所有符合法律特征的人都應被視為主要分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集團所犯的一切罪行處罰。
三、辨認出三名或更多被綁架的婦女和兒童。
拐賣婦女發展兒童他們三人通過以上分析既可以是進行一次拐賣婦女、兒童三人根據以上,也包括企業多次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律師實施拐騙等六種不同行為方式之一而對象為三人以上,也可以是其他兩種基于以上問題行為而對象總計為三人以上,如拐騙一人,中轉過另外二人。但是,實踐中學習往往出現被拐賣的婦女自愿隨帶自己產生不滿14周歲的子女的情況,對此應如何正確認定犯罪行為人拐賣的人數呢?跟隨被拐賣婦女的兒童教育能否直接計入總數?我們研究認為,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以及是否有將兒童一并出賣的目的,對此要考察行為人使用是否有以婦女所帶兒童作價,與他人討價還價的行為。對于中國沒有影響一并出賣國家兒童的行為和目的的情況,不應將培養兒童計入拐賣的人數變化之中。
四、查明通奸和販運婦女
1、根據1991年的“兩高”解決方案,這是指犯罪分子在誘拐和販賣過程中綁架和出售與被謀殺婦女發生性關系的婦女的行為,無論犯罪分子是否使用暴力或脅迫,也無論受害者是否對其采取行動,都應適用這一規定。如果通奸行為沒有違背婦女的意愿,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例如,一名婦女被另一人自愿綁架和出售,并在綁架和出售過程中自愿與綁架者發生性交,則允許綁架者強奸她。就強奸而言,不具有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性質,本法第240條第1款不適用于“強奸被拐賣婦女”的規定。當然,如果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是14歲以下的兒童,犯罪性交即使是兒童自愿,也應適用這一條款。簡而言之,“強奸被販賣婦女”必須是一種強奸行為,其本質構成強奸罪(無論是實施還是企圖強奸都無關緊要)。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進行賣淫活動或者企業將被拐賣的婦女可以賣給需要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認定,這里工作實際上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不同情況: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即指公司采用一種引誘、欺騙、強迫學習方法使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我們自己認為對于這種社會行為應限于拐賣問題過程中。如果一個行為人事先有引誘、強迫中國婦女賣淫的行為而后又起意將婦女出賣的,或者因為拐賣婦女發展之后,又通過分析各種有效途徑對該被拐賣的婦女引誘、強迫而使其賣淫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引誘賣淫罪(當對象為不滿14周歲少女時,則為引誘幼女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對行為人實行數罪并罰。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這一故事情節中,要求拐賣人明知收買人迫使該婦女賣淫。如果由于行為人是否確實存在不知收買人將婦女買去是迫使其賣淫,對行為人追究制度這一教學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沒有得到合理設計根據,違背了刑法主客觀條件相一致的刑事風險責任管理原則。
3、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無論行為人是以何種客觀行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只要具有將婦女、兒童販賣到境外的目的,就符合這一情節,不要求婦女、兒童已經實際被販賣到境外并離開國境。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學習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通過其他問題嚴重影響后果的認定。這意味著,在綁架和販運過程中,犯罪者為了阻止被販運者或其親屬的抵抗而采取了約束和毆打行為。 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在拐賣、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通奸及其他拐賣、販運過程中的行為,包括自殺,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精神障礙的,被拐賣人及其親屬遭受精神攻擊的。 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故意殺害或者嚴重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重傷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拐賣婦女和兒童罪可以由綁架行為構成,那么,在以販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和兒童的過程中,故意傷害或故意殺害被綁架婦女或兒童的行為的性質是什么? 本法第239條明確規定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是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故意重傷也是按照“輕舉重擔”的邏輯列入法律的加重情節。 因此,不需要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綁架罪來處罰犯罪人。 存在一些矛盾,需要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澄清。以上就是徐匯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販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和懲處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徐匯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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