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徐匯刑事律師提醒您一些有關的情況。
一、關于企業行政行為認定的問題
非法集資的性質由行政部門確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程序。行政機關不認定非法集資性質的,不影響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案情復雜、定性困難的案件,可以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定性。
二、對“向公眾宣傳”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進行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主義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保障公眾文化傳播方式吸收大量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影響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公眾”的認定
下列情形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一個特定研究對象可以吸收大量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發展公眾吸收資金:
?。ㄒ唬┰谖毡締挝挥H友或者內部人員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而允許本單位親友或者內部人員吸收對象不明的資金的;
?。ǘ┪丈鐣藛T為本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經費,吸收經費;。
四、關于企業共同犯罪的處理技術問題
協助他人非法吸收公共資金,向他人收取代理費、利益費、回扣費、傭金、手續費等費用,構成共同非法集資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還上述費用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得視為犯罪。
五、本案所涉及的財產的追回和處理
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屬于非法所得。吸收資金支付給參加募集的人員的利息、紅利和其他收益,應當依法收回,并向幫助吸收資金的人員收取代理費、利益費、回扣費、傭金和其他費用。參與籌款活動的人的本金未退還的,應當從本金中減除已支付的退還款。
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移他人的非法吸收的資金和轉移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回:
?。ㄒ唬┝硪蝗嗣髦帐茉摰瓤铐椉柏敭a;
?。ǘ┧嗣赓M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產的;
?。ㄈ┧艘悦黠@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ㄋ模┧巳〉蒙鲜銎髽I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問題或者其他違法犯罪心理活動的;
?。ㄎ澹斠婪ㄗ穬數钠渌樾?。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容易貶值、保管維護成本高的,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在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一般應當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
六、收集證據
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以將收集到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與依法收集、核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相結合,綜合認定非法集資目標數量、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七、關于企業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技術問題
由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查處、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因同樣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案件所涉財產的,不受理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關材料應當移送公安局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撤銷起訴或者暫停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局或者檢察機關。
徐匯刑事律師認為,公安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通過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訴訟案件中,發現自己與人民法院工作正在審理的民事法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制度執行的財物屬于中國涉案財物的,應當能夠及時通報相關服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違法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