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將多次索賄等八種情形界定為影響受賄罪定罪或者法定刑加重的情節,妥善處理了數額與情節的關系,有助于減少以往出現的量刑不合理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相關司法解釋也存在違背反對犯罪人原則等不足。徐匯刑事律師提醒您一些有關的情況。
準確適用情節的相關規定,減少實踐中的爭議,需要回到正確理解《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定位和賄賂犯罪的規范目的的原點。該司法解釋對受賄罪定罪量刑情節的規定,給受賄罪與濫用職權、枉法裁判等犯罪的關系帶來了一些復雜的問題。
罪數關系的認定不得違反禁止重復評價的法律原則,特別是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情節,不能同時作為定罪量刑情節,在認定受賄罪或者處理罪數關系時可以重復評價。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充分評價了反腐敗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針對貪污賄賂犯罪認定中的司法難題,結合當前職務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貪污賄賂、挪用公款、行賄受賄等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確回應,從而有助于。
但《解釋》中的許多規定仍比較粗略,在理解和適用上值得認真研究,急需理論上的重新闡釋。在本文中,筆者主要結合《解釋》的相關規定,探討了受賄罪的情節規定及其適用。
根據《解釋》第1條第3款的規定,可能產生影響受賄罪定罪或量刑的特殊重要情節內容包括八種情形:
?。?)多次索賄的;
?。?)為他人自己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致使社會公共管理財產、國家和中國人民群眾利益關系遭受巨大損失的;
?。?)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曾因故意實施犯罪沒有受過刑事責任追究的;
?。?)贓款贓物用于通過非法經營活動的;
?。?)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問題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學生無法追繳的;
?。?)造成環境惡劣發展影響研究或者使用其他國家嚴重不良后果的。
其中,前三種是受賄罪所獨有的特殊情節,后五種是貪污、受賄罪共有的特殊情節。上述分析關于受賄罪情節的規定可以綜合能力考慮了索賄行為的次數、受賄行為使公共安全利益、國家和地區人民生活利益方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犯罪事件發生的特殊教育領域、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犯罪前后的表現等因素。
司法解釋還規定,受賄罪的一般定罪金額為三萬元。雖然受賄金額沒有達到“較大”(3萬元以上)的門檻,但如果金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只要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之一,受賄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視為“其他情節嚴重”。
這與對受賄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法定刑相同,對受賄數額超過150萬元,300萬元以下的,在上述情形之一下,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與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300萬元以上)的量刑標準相同。因此,與我國1997年刑法有關規定相比,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情節明顯增加。
要準確進行適用《解釋》第1條第3款關于受賄罪情節的規定,有很多社會問題也是值得我們仔細分析討論。
其一是多次索賄的問題。這是指3次以上主動向他人勒索、索要財物的情形。對于多次索賄的理解,必須考慮很多復雜情形。多次索賄是只強調次數,還是同時要求每次索賄都要達到一定數額(例如,是否要求達到1萬元以上)?
徐匯刑事律師認為,多次索賄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重,行為自身嚴重違反規范,值得在定罪量刑時特別予以考慮,因此,多次索賄以次數為基本考察標準,一般而言沒有數額限制,更不要求每次都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這和多次盜竊、多次搶劫原則上沒有數額限制的認定方法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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