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圈子里,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讓人啼笑皆非的案件。今天,我要和大家聊的,是一個既嚴肅又有趣的話題:如果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是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導致的,是否可以減輕或免除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首先,讓我們明確一點:法律對于保護生命權益有著嚴格的規定,任何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都是零容忍的。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界定“外部環境變化”的范圍,有時候就像是在做一道高難度的腦筋急轉彎。
比如說,我曾經遇到一個案子,被告人的律師竟然聲稱,因為被告人的行為是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導致的,所以不應該構成犯罪。這種辯護理由,簡直是對法律的侮辱,也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二次傷害。
在上海,我們律師團隊對此類案件的態度是堅決的。我們深知,界定“外部環境變化”的范圍,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需要一點“讀心術”。法律保護的是每個人的生命權益,而不是犯罪分子的“不可抗力”。
接下來,讓我們通過幾個實際案例,來看看“外部環境變化”的界定在過失致人死亡罪中是如何操作的。
案例一:小明(化名)是一名司機,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了一起交通事故,導致一名行人不幸身亡。小明的律師在法庭上竟然提出,因為事故是由于突然的天氣變化導致的,所以不應該構成犯罪。這種辯護,不僅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反而讓法官對小明的行為更加深惡痛絕。
案例二:小紅(化名)是一名醫生,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參與了一起醫療事故,導致一名患者不幸身亡。小紅的律師試圖以醫療事故是由于醫院的設備故障導致的為由,減輕小紅的罪行。這種辯護同樣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無論外部環境如何變化。
在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界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關鍵在于行為本身,而不是外部環境變化。即使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是由于外部環境變化導致的,也不能改變其犯罪的性質。
作為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我們不僅要維護法律的尊嚴,還要保護每個人的生命權益。我們的職責是確保每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都受到應有的懲罰,每一個受害者都得到應有的保護。
最后,我想用一句話來結束這篇文章:“法律不是兒戲,保護生命權益更是重于泰山?!毕M恳粋€讀者都能明白,界定“外部環境變化”的范圍,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每個人的生命權益,而不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逃脫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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