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毒品犯罪成本低。
網絡毒品犯罪成本低,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因特網毒品犯罪人力成本低,罪犯的涉毒風險低,因特網上出售的藥物比傳統面對面交易的藥物便宜;其次,因特網毒品犯罪最終實現毒品擁有者和擁有者的“人貨分離”,毒品買賣雙方的空間隔離和信息分離;毒藥分開,“頭頭”和運毒人員的分離,這使得毒品罪犯被緝毒部門抓住的風險大大降低。
二、犯罪主體和手法隱蔽。
相對于傳統的毒品犯罪行為,網絡毒品犯罪一般是借助網絡技術來隱藏毒品犯罪主體和手法。因為網絡具有虛擬性,網絡的虛擬性決定了毒品犯罪的隱蔽性。
毒販們常常利用網絡虛擬來制造多重偽裝,通過偽裝進行販毒活動。第一,買賣毒品的雙方不需要到交易地點進行現場交易,第二,通過互聯網的信息傳遞和物流寄送,可以完成毒品網上交易和販毒活動;販毒分子的互聯網帳號完全匿名,禁毒執法部門難以追查真正的涉毒信息發布主體;毒販們通過互聯網交換毒品交易信息時,幾乎只使用隱語或黑話,一般人很難覺察到任何異常的跡象。所以,利用網絡便利化的毒品犯罪活動難以覺察,毒販“隱匿”狀態便可達到其非法目的。
三、網絡毒品犯罪呈現出無邊界化的特點。
販毒是一種世界性的犯罪,日益加劇的全球毒品問題的最大標志是毒品犯罪活動的組織、國際化和壟斷。網上毒品犯罪活動具有跨越性,網絡犯罪具有很強的輻射性,毒品犯罪分子跨國實施網絡犯罪是為了隱藏自己的毒品犯罪行為。雖然傳統毒品犯罪行為受到物理空間的限制,區域性較強,但是互聯網技術在時空上卻突破了限制,多種信息、數據等在互聯網上傳播時,時間和空間都發生了消亡,“時空壓縮”是毒品犯罪分子跨越地域的,因特網上的毒品犯罪的跨國活動提供了便利。
毒販只要一臺能連接到互聯網上的智能手機、PC等電子設備,就能實現“連城、全國、全世界”的目標。如今,因特網和科技飛速發展,網絡已經遍及全世界,利用互聯網進行毒品犯罪,可以輕而易舉地完成“網上”和“離線”交易,金山新城律師毒品犯罪在互聯網絡的“合作合作”下擴散得更快,傳播范圍更廣。
四、“因特網+電子支付+物流郵寄”已成為網絡毒品犯罪的主要手段。
毒品販子通過互聯網發布銷售,訂購有關毒品和制毒物品的資料,用隱語、暗語進行貿易聯絡,在線支付,如因特網上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亞馬遜幣,Facebook幣,Q幣,通過網絡尋找運毒的“馬仔”,或者通過物流郵寄的方式運送毒品,收寄件不需要真實姓名,販毒活動是“兩手空空”的。網上毒品犯罪完成網上交易后,毒販便可以任何方式通過郵寄服務將毒品送往世界各地。
互聯網通訊,第三方便利支付,物流寄遞既方便大眾生活,同時,一些毒品犯罪活動也大大方便了毒品犯罪,一些毒品犯罪開始由傳統的接觸型犯罪轉向非接觸型犯罪,販毒雙方通過網絡通訊、第三方支付、物流遞送等方式,減少毒品交易雙方之間的直接接觸,減少毒品犯罪的危險系數,對禁毒執法機關預防和控制網絡毒品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戰。
五、網絡毒品犯罪取證工作困難。
在傳統毒品犯罪中,禁毒執法人員需要通過公開查緝、現場勘驗、緝毒特情調查、雖然以技術性偵查手段等方式獲取毒品犯罪證據,但是網絡毒品犯罪在發生的過程中很少留下相關的犯罪證據,毒販們利用互聯網技術可以隨時、即時刪除涉毒帖子、聊天記錄或論壇信息,使緝毒部門的網絡取證工作變得更加困難。
網絡毒品犯罪通常使用第三方支付和寄送毒物品來運送毒品和轉運,緝毒部門在獲取情報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網絡毒品犯罪跨國、跨地域特點十分明顯,要開展跨國、跨區域的警務合作,無形地加大了緝毒部門取證的難度。
為此,金山新城律師根據對網絡毒品犯罪現狀和特點的分析,提出瀾湄流域國家的禁毒執法部門需要通過大數據來推動系統的重構和整體變革,通過數據整合、多警種合成作戰、互聯網絡監控、國際禁毒合作與區際合作、通過網絡陣地控制等手段,構建了瀾湄流域互聯網毒品犯罪防控體系。緝毒部門在預防和控制網絡毒品犯罪過程中,應熟練掌握各種先進的科技手段,以便對網絡毒品犯罪進行有效預防和控制,從而提高禁毒執法部門防范網絡毒品犯罪的有效性。緝毒部門要引進網絡專業人才,使禁毒執法人員呈現多元化,并擁有更多“資源”來預防和控制毒品犯罪。
對網絡毒品犯罪的防控,不僅需要禁毒執法部門的主動出擊,更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合作,共享資源,形成防控網絡毒品犯罪的合力。緝毒部門要加強與網絡企業的合作,密切警企關系,緝毒部門可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因特網企業解決網絡運行安全問題,因特網上的企業還可以及時向禁毒執法部門提供網絡涉毒情報信息,共同推進網絡毒品犯罪的防控。
金山新城律師談猥褻意圖可依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