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會見律師在刑事辯護案件中,律師需要會見幾次。自然,有的案件設“生活律師”,每月甚至每周會見,按件計酬,超出了本文的范圍。文章主要論述了從偵查到審判的一般代理制度。
委托后會見。
在律師接受委托之后,首先要會見犯罪嫌疑人。這種會見不僅應由律師本人完成,還應將律師助理或助理律師限制在記錄等輔助事務范圍內,并應查明偵查機關掌握了什么情況,并建立律師和嫌疑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在律師完成“例行工作”之后,應當對嫌疑人進行核實,“偵查機關問過你什么”,“你回答什么”。律師還應該詢問“你做了什么”,如果他內心確信嫌疑人是無辜的。當然,如果嫌疑人并非無辜,律師就不應過多詢問客觀事實,以免使律師陷入“兩難”境地。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律師還應當提供法律咨詢,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何種情況下構成犯罪,在何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讓犯罪嫌疑人自己決定如何回答調查機關的詢問,而不要被懷疑為“偽證”。在此基礎上,律師還應向犯罪嫌疑人交代如何核對訊問筆錄,如何核對鑒定意見等證據,以便提前進入“質證”程序。
批捕前見過面。
辯護律師在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應當與犯罪嫌疑人第二次會面。這時的律師會見應是對犯罪嫌疑人的關鍵證據進行核實,如訊問筆錄、鑒定意見等。會見律師在被逮捕之前的批準,其直接目的就是準備批準辯護。辯護律師要在批捕階段提交法律意見,這需要對一些關鍵證據進行核實,從而通過犯罪嫌疑人找出證據的破綻,爭取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法律顧問不能直接閱卷,應通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間接“閱卷”,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對證據是否合法、真實、充分進行初步判斷。有人認為律師不能不看偵查卷宗就不能做工作,也有人忽視了律師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發現問題”,然后向辦案機關提出問題,分析問題。
批捕后會見
當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時,律師應及時與其見面。這時會見犯罪嫌疑人既是提供心理安慰和對案件發展方向的分析,也為以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作了鋪墊。庭審前辯護律師應注重“攻勢”,而不應坐等案件“走程序”從而采取“庭前攔截”措施。這次律師會見,更多的是詢問了與審查羈押必要性有關的案情,從而作出了是否需要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如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專業判斷。筆者認為,律師應盡可能提出拘留必要性審查申請,即使申請未獲批準,也是盡職辯護的體現。法律工作者應窮盡一切合法手段,“主動出擊”。然而,對于取證程序違法的問題,律師提出異議時應謹慎,避免“幫助”辦案機關,律師沒有義務證明當事人有罪或重罪。
閱卷后會見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閱卷完畢,應當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在閱卷過程中,律師還需要根據卷宗中的關鍵案情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以確定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與輕的基本要素。這時律師會見時,已對案情有了初步掌握,可根據法律規定和自己的辦案經驗形成辯護策略。雖然被告只有經過法庭審判才能被定罪,但是有經驗的律師完全可以通過閱卷來得出嫌疑人是否有罪的結論,從而為向公訴機關提交法律意見做好準備。應當指出,律師應當注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為開庭前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做好準備。
起訴前會見
檢察官起訴前,律師應與犯罪嫌疑人見面。在此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既是對審前辯護證據制度的最后一次澄清,也是準備向法院提出不構成犯罪或輕罪的意見。由于案件即將進入審判階段,也就意味著“審前辯護”的宣告,律師必須向犯罪嫌疑人傳達如何對法庭審判作出反應。審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通常是公訴機關起訴書的“底稿”,在審判階段律師需要根據起訴意見書與犯罪嫌疑人交流辯護意見。辯護律師既要掌握辯護策略,又要傾聽犯罪嫌疑人的心聲,說服其接受自己的辯護思路,或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調整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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