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接下來就由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為您講解徇私枉法罪的認定與量刑標準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與特征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优c國家的司法公正。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乃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嚴格執法,實現國家刑事法律所體現的公正與公平的具體過程。只有正常的司法活動才能實現司法公正。由于行為人徇私枉法的行為違背了法律的正義要求,并造成任意出入人罪的結果,因而嚴重妨害了國家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當然也敗壞了司法公正。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實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為。由于徇情枉法實際上也是徇私枉法,故這里我們重點分析徇私枉法。具體言之,徇私枉法表現為如下行為:使無罪之人受刑事追訴。所謂無罪之人,既包括沒有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之人,也包括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之人。使無罪之人受刑事追訴,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無罪之人而故意將其納入刑事訴訟程序,即對無罪之人立案偵查、用刑事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提起公訴、進行審判等。因此,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審判階段。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訴。所謂包庇,既包括行為人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偽造、隱匿、毀滅有罪之人的犯罪證據、篡改有罪之人的有罪供述、威逼證人改變證詞、為即將受到刑事追究的有罪之人通風報信使其逃逸等行為,也包括行為人出于一已之私而對有罪之人的犯罪行為不進行刑事追訴,還包括對犯罪嫌疑人違法變更或取消強制措施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等。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具體言之,就是在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管機關中執行上述職務的工作人員。而司法機關中的財會人員、后勤人員等不能獨立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因此,如果行為人因過失造成對有罪者作無罪判決,對無罪者作有罪判決,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以及將此罪判為彼罪、將彼罪判為此罪等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徇私枉法罪的認定
1、要分清徇私枉法罪與《刑法》第307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及《刑法》第310條規定的窩藏、包庇罪的界限。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行為也可能表現為以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提供證明犯罪分子有罪的證據、幫助犯罪分子逃匿等行為,這就與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及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但仔細分析,它們的區別是不難看出的: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优c司法公正,后三者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陀^表現不同。前者整個活動都與行為人職務有關,而后三者行為與行為人職務并無關系。如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以外實施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及窩藏、包庇行為的,則應按《刑法》第307條、第310條論處;如果在職務活動之中實施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及窩藏、包庇行為的,則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況,應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主體不同。前者主體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后二者主體沒有此種限制。
2、要分清徇私枉法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由于誣告陷害罪的主要特征是使無罪之人受到刑事處罰,這就與徇私枉法罪中“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有相似之處。但二者的區別在于: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优c司法公正,后者的客體為公民的人身權利??陀^方面存在差異。前者是行為人在職務活動中利用職權出入人罪、枉法裁判,后者則與行為人的職務或身份無任何關系。主體不同。前者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后者主體為一般主體。
三、徇私枉法罪的處罰
1、依照《刑法》第39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根據《刑法修正案(四)》修正后的《刑法》第399條第4款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依照刑法第399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實施枉法行為或者多人實施枉法行為造成的較為嚴重的后果;枉法縱容罪行嚴重的罪犯;枉法侵犯無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犯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犯罪動機和犯罪手段十分惡劣,被害人的身體和精神因被錯誤起訴和判刑而受到嚴重損害或死亡,對重罪人予以保護,使其得以逍遙法外,繼續犯罪,引起社會憤慨等。這是專門針對刑事審判人員而言的。違背事實和法律,是指行為人違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不以行為人的行為事實為根據來依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枉法裁判,則是指行為人故意作出違法的判決或裁定,即對有罪者作無罪判決,對無罪者作有罪判決,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以及將此罪判為彼罪,將彼罪判為此罪,等等。以上就是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為您講解徇私枉法罪的認定與量刑標準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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