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在訴訟外了解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
理解這一概念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證人必須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最基本的特征。
其次,證人必須是在訴訟之外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參與案件辦理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況,但其對案件情況的了解是在訴訟開始后,即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屬于證人。這些人員如果在訴訟開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況,就應當優先作證人,一般不得參與案件的辦理。
另外,證人還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雖然通常也了解案件情況,但由于其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切身利害關系,因而只能作為當事人,而不能作為證人。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在線法律咨詢依據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
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不能成為證人,因為他們不能像自然人一樣感知案件事實,無法享有證人的訴訟權利或者承擔證人的訴訟義務。
什么樣的人不能作證人
在刑事案件中,1、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存在缺陷的人,不能作為證人。2、如果自然人的年齡比較小,一般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那么也不能作為證人。3、還無法辨認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也是不能作為證人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在線法律咨詢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應該如何作證
(一)關于權利,證人應當享有以下的權利: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詞的權利,證人如不通曉當地的語言文字,有權要求法庭為其提供翻譯人員。
2、有要求宣讀、查詢、補充、更正自己證言筆錄的權利。
3、有獲得經濟補償或報酬的權利。
4、有請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權利。
5、享有特殊情況下的拒絕作證權,又稱拒絕證言權或證言特免權,即當證人有義務向法庭作證時,法律賦予證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況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擔作證義務的一種特殊的權利。
(二)證人應負的義務:
1、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義務。
2、如實作證并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3、有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
刑事案件中對做證人的要求,與民事案件中對證人的要求其實還不太一樣。通過對比,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在線法律咨詢發現,民事案件中只要是可以正確表達意思的人,那么就可以作證人。但在刑事案件中,除了要求能夠正確表達意思外,同時其在生理上、精神上還不能存在缺陷,格外也不能是未滿14周歲的人。因而,實踐中如果需要作證人的話,那么首先要看究竟是哪一類案件中的證人,之后再來審查是否符合作證人的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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