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證人證言詞證據使用不同,物證、書證在形成發展之后我們能夠通過獨立管理存在,不易發生變化改變,具有能力較強的客觀性。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會見律師一起看看吧。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物證、書證的審查企業可以掉以輕心,相反,對于物證、書證應當及時進行比較嚴格要求審查?!蹲罡邍胰嗣穹ㄔ宏P于經濟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吸收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的解釋》、《死刑案件證據審查制度規定》的相關政策規定,對物證、書證的審查與認定做了一個明確自己規定。具體情況而言,對物證、書證應當著重審查以下研究內容:
物證和文件證據的真實性。對重要證據和書面證據的審查,首先判斷重要證據和書面證據是否為原件和原件,并核實原件和原件的真實性。
根據最佳證據原則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專門規定,據以定案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原件。這是基于確保物證、書證本身真實性的要求。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求一概提交原物、原件,一律以原物、原件作為定案的根據,并不現實。
因此,可以使用原物的照片、錄像、復制品,原件的副本、復制件,但同時必須嚴格限制條件,并經查證屬實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具體而言:
?。?)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的,可以拍攝、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復制件。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因此,法官應當重點核實物證、書證是否為原件,是否經過鑒定、認證;照片、錄像、復制件或者書證復印件是否與原件一致,是否由兩人以上制作,是否有制作人關于制作過程、原件存放地點的書面說明和簽名。
此外,物證、書證雖然發展具有客觀性特征,在形成后不易發生改變,但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及鑒定工作過程中我們仍然有可能沒有受到嚴重破壞或者通過改變。這可能是由于我國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導致,也可能是由于信息收集研究方法處理不當、保管條件不斷變化情況或者鑒定保管不佳等人為主要原因引發。
因此,為了能夠確保物證、書證的真實性,審判人員應當著重審查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鑒定過程中自己是否受損或者改變。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會見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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