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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會見 會見是刑事律師辦理案件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其任務主要有五:一、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授權,充當當事人的辯護人;二是要了解辦案人員在審問當事人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是否存在欺騙、誘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了解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對被拘留人有無毆打、辱罵和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四,帶上親人對他的問候,撫慰他的情緒。第五,了解案情。
在接受當事人家屬的委托,擔任當事人的辯護人后,律師首先要會見當事人,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授權,沒有當事人的信任和授權,辯護就很難進行。普通律師在第一次與當事人見面時,直接介紹了自己的身份,然后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擔任其辯護人。對普通案件的當事人而言,獲得當事人的授權相對容易,但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則相對困難。即使當事人同意授權委托,也難以取得當事人的信任,也不會將案件的真實情況告知辯護律師,律師對其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也是常有的事,當事人在授權確認后拒絕辯護律師也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中的當事人,他們自身的能力非常強,在羈押中考慮最多的還是他們自己的案子,他們中有些人已經換了幾個律師,從律師身上學到了很多知識,有些人對自己案子的了解程度和看法已經非常專業,甚至比有些律師更高明,可以稱得上是專家型當事人,要想獲得這樣的當事人的信任更難。
這位律師的體會是,見過當事人之后,首先不要忙著要求當事人確認授權,而要向當事人了解案情,根據當事人介紹的案情,對其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告訴他案件的基本情況,對當事人有利的地方,不利的地方,以及可以挖掘的有利情節,幫他制定可行的專業應對方案,幫助當事人樹立信心,來打動當事人,征服當事人。一個律師只要能征服當事人,獲得他的信任和授權就行了,你推也推不掉,做也不做。
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應注意了解當事人在拘留期間是否受到無管理人員和同號在押人員的毆打、辱罵和虐待,以及他們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犯,以及辦案人員在拘留期間是否對他們進行毆打、辱罵、誘供、騙供等違法取證。如確有辦案人員和監管人員刑訊逼供、毆打或虐待當事人的情況,應消除當事人的顧慮,讓當事人如實陳述自己受過刑訊逼供或虐待的事實,特別是細節問題,要如實陳述,在什么時候、什么地點,以及誰使用了什么手段刑訊逼供或毆打虐待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要如實陳述,在什么情況下,要如實陳述,在什么情況下,要告訴當事人說假話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如實做好筆錄,請當事人簽字按指印確認。隨后,將案件移送給看守所、上級機關和駐所檢察室,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對案件的理解是律師會見當事人的重要工作。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當律師獲得當事人信任后,要引導當事人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再結合案卷介紹和從當事人家屬收集的外圍客觀證據,綜合判斷案件事實,基本上就可以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是有無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決定案件的辦理方向。法律顧問對案件的認識是全方位的,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都要全面了解,特別是涉及定罪量刑的關鍵情節。要花很多時間和精力。在會見當事人時,短則一到兩個小時,長則一到兩天,上午會見案情不清楚的案件時,下午繼續會見,有時要持續兩天。要真正了解案情,與當事人進行有效溝通,只有通過長時間的高強度會見,才能達到會見的目的,為以后的辦案奠定堅實的基礎。這種走形式的會見,在半小時內就草草結束,是無法達到有效會見效果的,是不負責任的。
被拘留者被關在拘留所里,失去了人身自由,不知道他們的案子會往哪里發展,對高墻上的親人們一無所知,非常想念,思想壓力空前巨大;被拘留者被關在小房間里,沒有人身自由,面對著冰冷的鐵窗,面對著監管者和辦案人員冰冷的面孔和生硬的訓斥,生活待遇遠不如高墻上。此時,他需要的是幫助,需要的是溫暖,急需的是了解高墻外的一些情況。除專業辯護外,辯護律師還應向他所愛的人致以關懷和問候,給他帶來家人的關心和問候,告訴他家人在關心和幫助他。對他們生活中的困難和要求,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加以解決。實際上,有些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盛氣凌人,大聲呵斥當事人,無論當事人出于何種動機,都會加重他們的思想負擔。"良言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與當事人見面時,刑事律師給予當事人親人般的問候和關懷,能打消當事人的顧慮,提高自己的認同感,促使當事人積極主動地與律師合作,有利于整個辯護工作的開展。當他遇到困難時,你給予的關心和幫助,他將終身難忘。
當事方是案件事實的見證人,他對案件事實最清楚,對案件也最有發言權。一位合格的辯護律師,除了依法為當事人做辯護外,還應對當事人進行培訓,引導、挖掘出案件的基本事實(絕非教唆),同時,還應向其介紹所涉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介紹司法實務界對所涉案件的主流看法,向其介紹案件所涉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介紹審理程序,幫助其分析在審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如何應對,并幫助其判斷法官和檢察官在審理過程中可能如何發問,辯護律師可能如何發問,同案人的辯護律師可能如何發問,使其熟悉所涉案件的案情和法律,力求使當事人在法庭上達到最佳的精神狀態。若當事人確實無罪,則應讓當事人在法庭上充分展示自己無罪的事實和理由,感動法官和旁聽人員;若當事人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中有利于自己的事實展示出來,充分闡明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理由,以感動法官和旁聽人員,使當事人成為自己所涉案件的專家。職業刑事律師的專業辯護,加上專家型當事人的不俗表現,雙劍合璧,天下無敵。
在會見刑事律師時,會見權受到有關部門侵犯、限制甚至剝奪的情況時有發生,許多看守所除依法要求律師出具三證(即律師證、律所會見介紹信、委托書)外,還要求律師出具本人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委托人與當事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有的看守所還要求律師本人在會見材料上簽字確認;有的看守所因辦案機關正在審查起訴、在押人員身體不適等各種原因,要求律師拒絕會見,更有一些看守所要求辦案機關不準會見,案件屬于敏感、涉黑、群體性案件,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禁止會見等等。
限制剝奪或變相限制律師會見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看守所工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為了管理方便不惜犧牲律師的合法會見權利,有的是辦案人員為了辦案方便而通知看守所不準會見,還有的是某些敏感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有關領導指示不準律師會見,無論什么原因,非法侵犯律師會見權都是違法的,都應受到譴責和追究。
刑事會見 律師會見權在其職業生涯中也經常遭到侵犯,本律師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靈活處理。不能驚慌,也不能大聲喧嘩,不能侮辱、辱罵和人身攻擊具體工作人員,不得阻礙律師會見。律師應冷靜處理,與工作人員溝通,交流會見受阻的原因,相關部門是否限制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