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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勞務律師解析員工提出辭職后反悔

              時間:2022-01-03 15:30 點擊: 關鍵詞:上海勞務律師,勞動合同法

                打工者在職場總是有糾纏不清的事如提出辭職后不想走還能反悔?
               

                案件回顧

                2015年1月12日開始在一家網絡電商公司上班,2018年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曾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填寫了《離職申請表》,并于2019年6月27日由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欄簽字。辭職申請表載列:“姓名:曾某某,部門:庫存,職務:雇員,入職時間:2015年1月12日,填寫時間:2019年6月26日,離職日期:2019年7月25日,離職類型:辭職,離職者:家里有事情(需要回來照看老人)。
               

                2020年7月2日和7月10日,曾某某請求撤職。今年七月十日,曾某某又到公司人事處要求撤消離職申請。該公司對曾某一短信回復說:“您在7.10中有反饋,我們已經進行了情況調查和部門溝通。因為您發出了離職單,并且離職程序已經由總部批準,因此離職不能更改。
               

                2020年7月17日,曾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其離職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駁回曾某某的仲裁請求。曾經某先生不服判決向法院起訴。
               

              上海勞務律師解析員工提出辭職后反悔
               

                接受審判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辭職能否撤消?
               

                初審判決:勞動者提出辭職,30日期限到達之前可以撤銷解除的意思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三十日內,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天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解除勞動合同。
               

                初審法院認定,曾某某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2019年7月2日,通過其父親向該公司提出撤消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此后,曾某某再次以各種方式向公司強調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企業再根據已經被撤消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根據,還有悖于第17條勞動合同法的精神。
               

                這樣,曾某某起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就不會出現曾某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與曾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
               

                一審判決:勞動者辭職屬于形成權,解除的意思一旦到達對方,即產生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從曾某某填寫的離職申請表看,2019年6月26日已提交辭職申請,7月25日離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或三日解除單方預告,不需要雇主同意是否同意,勞動者的此種解除權屬形成權,“解除”含義在對方收到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就離職申請表所載時間而言,曾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單方解除預告的意思后,解釋權已于6月27日送達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提出撤消或撤消離職申請,已超出了撤消意思表示的時間,不發生撤回的后果,也不能取消單方意思表示。
               

                初審判決將勞動者單方面解除權與協商解除中的要約承諾混為一談,均屬法律錯誤。上訴理由成立,由法院依法支持。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曾某某的訴訟請求。曾經某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判決:支持二審觀點。

                最高法院審查后,案件涉及的離職申請表載列于2019年6月26日,并明確于7月25日離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或三日解除單方預告,不需要雇主就是否同意這一意思表示,屬于形成權,解除的意思一旦到達對方,即產生法律效力。
               

                曾某某最早提出撤消或撤消離職申請,已超出撤消解除意思表示的時間,未發生撤回之后果,也不得對單方意思表示進行撤銷,二審認定本案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未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滿足賠償的法定條件。由于曾某某不提供勞動,其主張的工資、加班費、旅費等報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對有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曾申請再審的理由,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賠償、工資、醫療費、誤工費、旅費等費用,不能成立。該二審剝奪了曾某某辯論權,將偽證認定為定案證據,對關鍵證據未經調查搜集的理由,與查明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其再審申請。
               

                法學分析

                勞資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勞資單方解除和雇主單方解除三種。要判斷勞動合同是否合法,首先要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者或雇主一方提出的要約,經另一方同意其內容后做出承諾,即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要約可以在到達對方之前或之時撤消;
               

                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解除勞動合同,本條法律規定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人為勞動者,雇員在履行了事先告知義務后,應給雇主最少三十天的備用期,以便使工作得以持續,勞動合同解除時,不得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對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
               

                根據這一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并不立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勞動者必須在三十日后方可根據該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即在三十日期限內未到前未解除勞動合同,如在該期限內撤銷解除勞動的意思表示,不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是勞動者對自己的權利依法進行處分的行為,屬于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而非義務。除非法律關系變更,勞動者可放棄其權利)。
               

                職工提前三十日或三日提出的單方預告解除屬于形成權,不需要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在法律上生效。構成權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在到達對方之前或之后撤回,如果超過這一時間,則不會撤回。上海勞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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