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忍母親的殘忍行為導致女兒死亡,最終被法院判處十年監禁。母親因為女兒成績不好,上學不好,多次離家出走,教女兒一頓飯,綁在臥室的床腳上,不提供食物和水,導致女兒因長期捆綁、饑餓、脫水和營養不良而死于呼吸循環衰竭。上海刑事專門律師為您分案例析這個案例。
案件具體情況
近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吳某故意殺人案進行二審判決,維持了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一審判決。
法院發現,9歲的受害人王某云是上訴人吳某和張某的親生女兒;2011年9月16日,吳某與張某離婚后,獨自撫養王某云。
因為王某云上學不好,多次離家出走,為了教訓王某云,吳某讓他努力學習。2014年4月4日7時許,他用一根4米長的尼龍繩和一根60厘米長的棉繩將王某云綁在臥室的床腳上,不向王某云提供飲用水和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時至同年4月9日18時起,吳某每天早上外出上班,晚上回家吃飯睡覺。他沒有解除對王某云的捆綁,提供水和食物,最終導致王某云死亡。經鑒定,王某云死于長期捆綁、饑餓、脫水和營養不良。
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吳某用尼龍繩和棉繩將王某云捆綁130多小時,以達到教育被害人王某云的目的。在此期間,他沒有提供水和食物,導致期捆綁、饑餓、脫水和營養不良而死亡。
對上訴人吳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無故意殺人,其行為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辯護和辯護意見,經調查,上訴人吳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知道長期不提供水和食物可能會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放任后果,上訴人吳的行為主觀上對受害人王的死亡后果持間接故意態度,客觀上造成受害人王的死亡后果,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要求。
上訴人吳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二審法院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解讀夫妻吵架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