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系由因而關系犯法嫌疑人或被告大家身自在的工作,以來是我國對拘留系有嚴峻的措施限定。比方,法律劃定逮捕的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在進行逮捕之前需要簽發逮捕證等等。詳細大家看完了律師事務所小編收集的文章后,對逮捕的執行程序已經有所掌握,更多逮捕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律師事務所網站進行了解。
當對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拘留系措施的時間,意味著該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前的刑事逼迫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的發生,那么逮捕的條件有哪些?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為您解析逮捕需具備的條件:
拘留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實有犯法究竟。依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有證據證實發生了犯法究竟。犯法究竟既可所以繁多犯法行動的究竟,也可所以數個犯法行動中任何一個犯法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有證據證實犯法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證實犯法嫌疑人實行犯法行動的證據已有查證事實的。拘留系不同于科罪,拘留系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大概判處徒刑以上科罰。這是對于犯法緊張水平的劃定?;谝延凶C據證實的犯法究竟,依據我國刑法的無相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留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采用取保候審、監督寓居等要領,尚不足以避免產生社會危險性,而有拘留系需要的。因為拘留系是最嚴格的逼迫措施,唯獨在確有必要時才能夠合用??v然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吻合上述兩項前提,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大概連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會的;
?。?)大概消滅、捏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大概自殺或者逃跑的;
?。?)大概實行打擊報復行為的;
?。?)大概有礙其余案件偵查的;
?。?)其余大概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同條還劃定,對有組織犯法、黑社會性子組織犯罪、暴力
犯法和高發性犯罪等緊張傷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拘留系的上述三個前提互相聯絡、缺一弗成。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唯獨同時具有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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