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會見律師發現,他們的許多朋友對刑事拘留地點(一般拘押地點)仍有許多疑問和疑問。 接下來,上海刑事會見律師將詳細回答問題并進行研究。 希望能幫助所有人。
刑事拘留一般關在哪里
刑事司法拘留時間一般關在當地看守所。
刑事拘留,又稱預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暫時剝奪因犯罪應當逮捕的現有罪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在法定緊急狀態下,將其交還拘留中心的強制措施。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拘留:
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
?。ǘ┍缓θ嘶蛘哂H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ㄈ┰谏磉叺娜嘶蛘咦√幇l現有犯罪提供證據的;
?。ㄋ模┓缸锖笃髨D自殺、逃跑或逍遙法外的;
?。ㄎ澹┛赡軞?、偽造證據或者串通供認的;
?。┎徽f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ㄆ撸┯辛鞲Z作案、多次進行作案、結伙作案或者重大活動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拘留、逮捕他人時,應當通知被拘留、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被拘留、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具體適用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拘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采用的強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采用的強制方法。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避免混淆,在司法實踐中是十分必要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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