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用現在這個詞來表達習慣
根據該人陳杰(化名)陳述,2015年4月,田景(化名)向他借款50萬元,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期限。田景借款后,通過銀行轉款給陳杰。直到2016年夏天,陳杰覺得田景的經營狀況惡化,便不斷要求盡快償還。因此,田景于2016年10月13日再次償付10萬元。陳杰當天打出收條,寫著“今天收到田景還債15萬元,陳杰,2016.10.13”。
此后,田景便不再把錢還給陳杰,而且不承認自己還有五萬元欠款沒有還。陳杰無可奈何地把他告上法庭。
法庭:五萬元的索賠請求已經取消
法院對收條中記載的15萬元構成各執己見。雙方均承認150000元的收條分成兩部分,其中10萬元是田景當天用信用卡付給陳杰的。
然而,對于其余的5萬元,原告陳杰表示是自己在2016年7月向田景銀行償還一筆款項,是田景要求他在收條中寫下,實際中并沒有歸還欠款,而是要求他償還。對于這一點,田景辯稱是自己當天付的現金,所以才在同一收條上載明。
經審理,法院認定,由于陳杰在收條上寫下時間是2016年10月13日,而收條內容又注明“今收到”還款,兩者結合顯示了這一點,是由于陳杰在收條上寫明的數額。由于轉帳和借條形成的時間相隔三個月,陳杰的解釋不符合常理。
所以,法院最后認定收條有效,陳杰對田景的5萬元債權已被消滅,田景無須償還。
提示:借條收條應明確約定
對此,該案承辦法官提醒,不能只注重簽發借條,而忽視收條的重要性。收據作為收受財物的憑證,表明一種已接受他人物品的事實狀態,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裁判說,沒收到東西,就提前給對方發回條,很可能吃啞巴虧。收條時,一定要注意內容的嚴肅性,寫出收條的時間、原因、接收方法、接收結果等。
另外,法官說,法庭的審判是根據每天的經驗和綜合的證據作出判斷。如雙方有多筆資金往來,最好立即出具借條,以配合證據。
與此同時,法官建議,借與還款最好形成書面合同,明確支付期限、付款賬戶、借款利息等。簽發債權債務憑證時,要注意避免混淆,如:“借條”、“借條”、“欠條”的使用要嚴格區分,避免使用“還(hai)欠款”和“還(huan)欠款”這樣容易產生多種解釋。上海刑事知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