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孫先生于2019年1月21日一家旅行社簽訂了國內旅游合同。當日下午,孫在旅行社的組織下來到一家溫泉賓館參加滑水項目。由于滑梯的青苔,孫跌倒了。事發后,孫被送往當地醫院診治。確診為肘部挫傷、雙上肢多處軟組織損傷等。此后,孫多次到其他醫院進行治療及復診。最終,孫先生起訴了一個旅行社和一個溫泉旅館。一趟愉快的旅程是孫的夢魘。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如果旅游者和旅游者不履行其安全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和財產損失,人民法院應支持旅游者要求旅游者承擔賠償責任。從旅游合同的內容及存在的風險出發,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對事件發生時的項目風險進行預測。應能積極地防止并避免傷害。如果是這樣,某旅行社和溫泉酒店就承擔了20%的侵權責任,即分別支付876元醫藥費、2000元護理費、100元營養費、100元交通費。
上海刑辯律師解讀
當今社會,隨著收入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在假期旅游。為方便出行,許多人會委托旅行社來安排行程。在2021年,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緩解,中國五一假期將達到2.3億人次。但是,隨著旅游合同糾紛的發生,旅游合同履行中的侵權糾紛時有發生。怎樣規避風險是旅行者面臨的問題。
旅游者和旅行社簽訂合同后,雙方就形成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護游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此外,由旅行社委托的旅游助理提供的住宿、游樂、運輸等服務也是旅游服務合同的延續。對此,應認定為代理行為,旅游助理的侵權可直接認定為旅行社侵權。旅客跌倒致傷,旅客有權要求旅行社和旅游助理分別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在旅游合同糾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幾項解釋中,有一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履行導游安全職責,造成游客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如果游客要求旅游經營者和導游服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8條規定:旅行社、旅游助理服務員、旅游業助理服務人員履行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財產安全、警告義務、以及對游客身體傷害的旅游項目通知,游客財產損失、游客、旅游助理服務人員、?法院應支持。
本案件中,因溫泉飯店未能履行保安職責,孫摔倒受傷,孫起訴要求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溫泉飯店(旅游助理)承擔連帶侵權責任,這有利于維護其合法權益。上海刑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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