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時不起訴是指行為人雖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對其犯罪事實仍有懷疑,達不到刑事案件事實認定中“排除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為了防止錯案的發生,對他不予起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1、如果一個行為人進行客觀方面確實可以實施了生產企業銷售假藥的罪行為,但公訴機關人員無法得到證明其主觀上知道其所具有生產產品銷售的藥品管理屬于假藥,則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訴。在上海國際刑事律師所代理的一起發展生產方式銷售假藥罪案件中,公訴機關雖然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存在無法充分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確實知曉所銷售的藥品信息屬于假藥,因此公訴機關依法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2、如果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犯有銷售假藥罪,例如,即使被海關、高鐵、機場等部門抓獲攜帶一定數量的假藥,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攜帶的假藥是出售的, 也不能證明他過去賣過假藥。 檢察機關有疑問的,可以決定不起訴。
我國對中醫藥和民間藥品的保護,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售少量民間傳統配方的民間加工藥品,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進口少量外國藥品,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等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辯護律師可以扣押本條,從藥品的性質出發,要求調查或者檢察機關證明該藥品不屬于傳統配方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如果檢察署(北愛爾蘭)不能證明上述事實,可以要求不提起有意義的訴訟。
3、法定不起訴。所謂法定不起訴,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因此不予起訴。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ㄒ唬┤绻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代購藥品,且代購的藥品只交付給委托人,而沒有對社會發展大眾文化進行信息公開市場銷售,一般我們不認為構成本罪,可予以法定不起訴問題處理。
?。ǘ┬袨槿吮凰斯蛡驈氖绿囟ǖ墓ぷ餍袨椋缭诿廊菰簽轭櫩妥雒廊菔中g,被雇傭人涉嫌生產、銷售假藥,沒有證據證明被雇傭人曾向顧客進行過推銷或運送假藥的,被雇傭他人的行為可視為職務行為。 不會被起訴。
?。ㄈ┯忻鞔_證據表明,行為人根據民間藥方配制有關藥品,銷售少量藥品而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進口銷售少量藥品而不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依照有關司法解釋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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