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辯論結束后發現多名朋友對被告人進行了陳述,案件補充偵查律師能否將其退回補充偵查?還有很多疑問和疑惑。接下來,上海著名刑事律師將為您詳細解答。來看看吧,希望能幫到你。
法庭進行辯論終結被告人陳述后,是否我們可以直接退回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辯論結束后,被告人的最后陳述結束后,哪些規定可以返回補充調查?未經證實的無罪釋放或檢察官辦公室不應該撤銷此案嗎? 這種補充偵查程序的合法性是什么? 再審追加證據的合法性如何?
我們知道,刑事訴訟程序是這樣的: 偵查、審查和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審查和起訴階段可以回到補充偵查階段,最多可以兩次,一個月一次。案件到達法院后,審判程序的過程,必須經過法院的調查、法院的辯論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被告的最后陳述實際上意味著法庭審判的結束?!缎淌略V訟程序條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被告人作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審議。
合議庭應當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下列判決:
?。ㄒ唬┌讣聦嵡宄?,證據真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ǘ┮婪ㄕJ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ㄈ┳C據不足,被告人無罪的,作出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的,作出無罪判決。
法院審理后,如果證據確實充分,作出有罪判決,根本不需要補充偵查;證據不足的,不予補充偵查,作出無罪判決。那么,審判階段還能回到補充偵查嗎?找來找去,唯一的依據可能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ㄒ唬┬枰ㄖ碌淖C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ǘz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建議的;
?。ㄈ┮蛏暾埢乇懿荒苓M行審判的。整個庭審過程中,只有檢察人員提出補充偵查建議,才有可能延期審理。問題是,辯論結束后,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是否還“在法庭審理過程中”?
有人研究認為,只要人民法院工作還沒有進行判決,都是通過法庭審理建設過程中,并以最高法關于中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22條為理由,因為對于該條法律規定了“法庭審理活動過程中”,可以根據申請調取新證據,可以選擇延期審理。
但是這種看法律條文,不能只注重字面意思,機械地去理解相關法條含義,而不管上下文,歪曲立法本意。該條規定是在什么不同情況下,允許企業補充新證據的?這個“法庭審理過程中”真的我們可以直接理解為判決前,包括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時間之后嗎?非也。
通過上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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