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后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案例:李某某、葛某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均系女性,無業。2017年2月,李某某購置軍用床、軍服、軍被等物品,將租住房間仿照軍隊營房宿舍進行布置,伙同葛某某冒充軍人實施招搖撞騙。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某某和葛某某共同或者單獨作案,編造現役軍人的虛假身份,選擇適齡現役或退役軍人為侵害目標,通過微信視頻的方式與被害人聯絡,假意建立戀愛關系,在取得對方信任后,編造家庭成員生病等理由,先后騙取9名被害人錢款共計25萬余元。
2019年1月14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葛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提起公訴。同年3月15日,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葛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檢察履職情況
1. 積極引導取證,搭建完整證據體系。本案兩名被告人為騙取財物精心準備,利用被害人對軍人群體的認同感,偽裝成現役軍人博得被害人信任,作案手段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陳述、微信往來情況、錢款轉付記錄等詳細審查,全面梳理在案證據。針對證據體系存在的薄弱點,從控制贓物、提取物證等切入,引導公安機關補強完善客觀證據,夯實指控證明體系。
2. 反復研究論證,精準適用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冒充軍人身份,侵害的對象多為現役軍人,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更損害了軍隊威信,干擾了部隊正?;顒?,符合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且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處罰。對此,檢察機關進行了充分說理論證,法院判決予以采納。
3. 加強軍地協作,增強辦案效果。針對社會不法人員冒充軍人以網戀為名騙取男性現役軍人錢財等問題,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加強軍地協作,以點帶面,在依法打擊此類犯罪的同時,結合典型案例積極開展送法進軍營活動,促進軍地雙方進一步關心適齡現役軍人的交友戀愛問題,普及婚戀相關知識,給予及時的幫助和疏導,依法保障軍人合法權益。
(三)典型意義
1.充分把握犯罪行為的危害,確保對涉軍犯罪的準確打擊。冒充軍人不僅損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社會對軍人和軍隊的信任,進而損害了國防利益和軍事安全。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冒充軍人身份進行招搖詐騙的,構成冒充軍人招搖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冒充現役軍人身份,以現役適齡軍人為目標,通過網戀騙取金錢,嚴重侵犯軍人合法權益,對人民軍隊威信產生不利影響。檢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應準確適用法律,綜合考慮犯罪次數、犯罪金額等情節,合理提出量刑建議,確保對涉軍犯罪的準確打擊。
2. 依托軍地協作機制,增強涉軍案件辦理效果。檢察機關辦理涉軍案件,要充分依托軍地協作機制,延伸檢察職能,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加強軍地協作,落實普法責任,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促進軍地雙方共同關心并解決現役軍人后顧之憂,依法保障軍人合法權益,維護國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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