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6年9月,經某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現場查獲吳某等二人在某小區地下車庫面包車內有兩頭病死豬,冰柜內有四個病死豬頭,該動物衛生監督所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屬地公安局,并配合公安局開展調查。2017年經法院判決,吳某等三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趙某等五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七至十一個月,拘役五至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至一萬六千元。
律師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豬肉是居民日常飲食重要的必需品,收購銷售病死豬肉的行為,其性質非常惡劣,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對相關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打擊的態勢,發現一起打擊一起,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將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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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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