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 26 日表決通過了關于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決定。根據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將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北京召開。
全國政協主席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草案),建議全國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北京召開。
昨天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還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
其中規定,已滿 12 周歲不滿 14 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時有發生,觸目驚心。
而根據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 14 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后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于刑罰,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
民之所呼,法之所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 26 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12 至 14 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將不再是刑事 " 免責人群 "。
讓這些犯下重罪的 " 小惡魔 " 們受到應有的制裁。
未成年人犯罪,牽動太多人心。
事前的預防,永遠好過事后的懲治。
這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偏常行為實施分級預防,進一步完善專門教育。
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 " 問題孩子 ",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
法治日報北京10月13日訊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繼今年6月初審后的第二次審議。
據悉,草案一審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共收到65080位公眾提出的137544條意見。其中,大量意見集中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建議加大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更好保護未成年人。鑒于此,草案二審稿對奸淫幼女、猥褻兒童,以及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作出修改完善。同時,對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作出了規定。
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關注。經會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草案二審稿采取了“兩條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審稿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草案二審稿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針對實踐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較為突出的問題,草案二審稿作了多處補充完善: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二是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修改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罪適用更重刑罰的具體情形。包括: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將實施嚴重犯罪后的“自洗錢”明確為犯罪
為進一步發揮刑法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審稿加大對有關金融犯罪懲治力度。
草案二審稿修改洗錢罪,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后的“自洗錢”明確為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為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
作上述修改以后,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等規定的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錢”也可單獨定罪。為有關部門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此外,草案二審稿針對新情況,補充完善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同時,加大對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并相應修改刑法第兩百條規定。
增加單獨法定刑預防懲治襲警行為
為從法律上進一步加強對襲警行為的預防、懲治,草案二審稿修改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增加單獨的法定刑。
同時,針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嚴重暴力襲警行為,草案二審稿增加更重的處罰,規定: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確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構成犯罪
社會上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等事件,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破壞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正義底線,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為此,有意見提出應當專門規定為犯罪。
草案二審稿采納該意見,在刑法第兩百八十條之一后增加一條,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組織、指使他人實施的,從重處罰。
此外,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法將基因編輯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類或者動物體內,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此,有意見提出進一步修改犯罪情形,不應包括出于科研目的將基因編輯的動物胚胎植入動物體內的實驗活動。草案二審稿采納了這些意見,作出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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